银信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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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2、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3、(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四),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
4、一)(二)(五)(六)(七),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上,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证券市场
5、再融资计划;,(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十四)公司盈利预测;(十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二十三)公司股东大
6、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二十四)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二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第十条,(二),(二十六)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七)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八)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二十九)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三十),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三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三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三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三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三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三十六)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三),(五),(六),(二),(三),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
8、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七)(八),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第四
9、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一),(二),(三),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
10、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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