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36旗滨集团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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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第五章 董事会.20第一节 董事.20第二节 董事会.23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第七章 监事会.29第一节 监事.29,第二节 监事会.30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第二节 内
2、部审计.3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第九章 通知.33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7第十二章 附则.38,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株洲旗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号码为:430200000033448。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0 万股,并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huzhou Kibing Grou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头居委会。邮政编码:412005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8 亿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4、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研发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1,2,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意的经济效
5、益。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经营,使全体股东获得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原辅材料批零兼营。普通货运(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2 日),在港区内从事普通货物装卸、仓储,堆码,货运代理(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三章第一节,股 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起人为俞其兵、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资
6、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以株洲旗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2010 年 1 月 31 日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所有者权益 516,909,615.22 元按照 1:0.9673 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500,000,000 股,其余 16,909,615.22 元进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株洲旗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相应持有公司的股份。,第十七条,折股后,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序号,发起人俞其兵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合 计,持有股份数161,000,000336,500,0002,500,000500,000,0
7、00,持股比例(%)32.267.30.5100,4,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6,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
8、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9、其他方式。5,(二),(三),(四),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10、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11、在该期限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6,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2、,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
13、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7,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
14、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15、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16、,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
17、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18、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9,(一),(二),(三),(四),(五),(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19、市规则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计算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计算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1、,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10,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22、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七
23、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24、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25、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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