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48华纺股份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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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修订),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1月9日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3,经营宗旨和范围.4股份.4股份发行.4股份增减和回购.4股份转让.5股东和股东大会.6股东.6股东大会.8股东大会的召集.10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11股东大会的召开.13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董事会.18董事.18董事会.21独立董事.2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6董事会秘书.
2、28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监事会.32监事.32监事会.32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财务会计制度.34内部审计.351,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通知和公告.36通知.36公告.36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9第十二章 附则.40,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华纺股
3、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1999774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9年9月3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0001803745。第三条 公司于2001年7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350万股(其中含有国有股存量发行850万股),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于2001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全部股份均为可
4、上市流通股份。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UAFANG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邮政编码:256617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壹仟玖佰捌拾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5、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法律顾问。在公司的运营及组织体系中,本章程所称经理指总经理,副经理为副总经理。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资本和生产经营的运作为手段,最大化的满足公司和股东及社会各利益团体的需求,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棉、毛纺织、针织、印染、服装的生产、加工、销售;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机电设备的销售。第三
6、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8,474.21万股,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7,318.10万股,山东滨州针棉织品集团公司(已于2000年3月28日改制更名为山东亚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认购69.23万股
7、,上海雪羚毛纺织有限公司认购69.23万股,湖州惠丰纺织有限公司认购69.23万股。公司经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350万股,其中包括:1、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量发行其持有的发起人股850万股;2、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公司首次发行后,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本总额为6468.10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9,800,000股,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和/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8、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9、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10、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5,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
11、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1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13、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6,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1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15、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16、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17、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交易,交易金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时,应首先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认可的,可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董事会决议同意实施交易的,再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条,公
18、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事宜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秘书应按照
19、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8,(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20、决议;,(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以上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21、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也可根据对外担保的实际情形,将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2、,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9,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23、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四
24、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25、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10,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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