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政策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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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比较,假设征收营业税(税率10%):,假设征收增值税(税率10%):,增值税的特点:1、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2、便于对出口商品实现退税;3、多数采用购进扣税法,买卖双方形成有机的扣税链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一、应税范围,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
2、融业并未纳入。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二、应税范围,二、应税范围,二、应税范围,二、应税范围,二、应税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3、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要点 1、对境内的理解: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
4、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境内代理人在上海,境内代理人在重庆,无境内代理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北京,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要点 3、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但以前较少执行此政策,现应当注意;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的发生可能性较大,一是在事先就要有所
5、考虑,二是要保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换言之,综合和的规定来看,以通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需注意其代扣代缴的税种及税目。一是应是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是涉及税目必须是应税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内。】,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四)混业经营 1、定义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核算要求(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
6、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四)混业经营 3、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混业经营(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兼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纳税人和扣缴
7、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标准(上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北京市的初步认定标准:不区分是否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2011年全年、2012年1月至营改增前一个月的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为达标的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下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
8、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2)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超标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确认通知的,视为不确认为超标纳税人;未按规定如实进行确认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税率和征收率,(一)此次“营改增”共设四档税率,其中新增了两档税率(11%和6%)。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2、交通运输业 11%3、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零税率的征税项目主要涉及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如国际运输服务等。部分项目难以
10、从海关取得监管信息,因此适用免税政策,如境外工程勘探、境外会展服务等。,三、税率和征收率,(二)征收率为3%,主要适用于两种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计税方法,此次扩围的文件就暂行条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描述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名词进行了定义。(一)一般计税方法1、定义: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11、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四、计税方法,(二)简易计税方法1、定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五、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对销售额的理解:1、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额本身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
12、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销售额的范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外币销售额的折算: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五、当期销项税额,(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折扣销售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可按折扣后金额作为销售额折扣销售: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
13、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五、当期销项税额,(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14、,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五、当期销项税额,(三)当期的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15、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五、当期销项税额,【案例1】A企业于2012年8月10日为B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约定B企业2012年8月20日付款10万元,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但实际10万的预付款到9月15日才付。虽然A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2年9月15日,但由于其2012年8
16、月10日开始提供咨询服务,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1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而非9月15日。【案例2】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案例3】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2年7月20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输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下同),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8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于7月26
17、日收到运费20万元,30日收到运费50万元,8月2日收到运费30万元,甲企业7月份销售额为多少?分析: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因此其7月26日和7月30日收到的运费均应按本条规定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8月2日运抵目的地),因此甲企业7月份的销售额为20+50=70万元。,五、当期销项税额,(四)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开具红字发票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
18、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六、当期进项税额,(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
19、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六、当期进项税额,(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20、(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六、当期进项税额,(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
21、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当期进项税额,(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22、、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
23、、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六、当期进项税额,(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进行补充修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24、其中:“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是补充增加的内容。】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六、当期进项税额,(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25、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特别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六、当期进项税额,(三)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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