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公司章程(1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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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章,程,(2011 年 12 月修订)2011 年 12 月0,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 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 董事会.18第一节 董事.18第二节 董事会.20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24第七章 监事会.25第一节 监事.25第二节 监事会.26
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7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7第二节 内部审计.28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9第一节 通知.29第二节 公告.30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01,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1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2第十二章 附 则.332,、,、,、,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现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50000000000189。第三条 1990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批准(桂银复字1990第 27 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法人股 12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3600 万股。1997 年 3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4、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3600 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NGYI PETROCHEMICAL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 16 号海富大厦第七层 G号 邮政编码:536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6,793,813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
5、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1,恒逸石化,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效益为中心,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以人才为资本,不断提升员工福利和环境保护,增进人与环境的和谐;以市场为导向,不
6、断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创造新的价值,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石化行业的繁荣与发展。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生产和销售化学纤维、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煤炭、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和机电产品及配件;仓储运输、货运代理;经营本企业及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房地产投资。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7、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四川省石油总公司、四川省成都全兴酒厂、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中国烟草公司四川省公司等 13 家企业。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2,恒逸石化,公司章程,为 1990 年 1 月。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人民币普通股 576,793,813 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8、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
9、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3,恒逸石化,公司章程,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10、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11、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12、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4,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3、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14、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5,恒逸石化,公司章程,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15、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16、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
17、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6,恒逸石化,公司章程,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18、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
19、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1)对外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7,恒逸石化,公司章程,(
20、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21、的其他事项。上述第(十四)项下的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22、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8,恒逸石化,公司章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本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
23、议召开时;(七)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
24、份回购;(五)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9,恒逸
25、石化,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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