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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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 年 3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第三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
3、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4、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
5、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披露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6、,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2,度报告;(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7、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8、。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节,定期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3,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
10、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四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
11、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12、,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4,(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向浙江证监局、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五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3、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1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5,(十五)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16、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6,(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交
18、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四)公司与关联
19、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
20、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第三十四条 因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7,、,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21、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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