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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 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 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 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 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
2、立健全财务规 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 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 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 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 机根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 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 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 务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 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3、。2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 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3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4 .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 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5 .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6 .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7 .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 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8 .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维护学校财经纪律。9 .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10 .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 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
4、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 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 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 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 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 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 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 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 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5、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 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 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 工作质量。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 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 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
6、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的主要负责人 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 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 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 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 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 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 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7、预算外资金 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 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 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 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 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 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 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 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第十四条收
8、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 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L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 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 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 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 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 的收入。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
9、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 收入等。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 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 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 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 位私设“小金库。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 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 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的发票、收据归
10、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 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 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 据。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 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 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 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 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 出等。L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 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
11、资、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 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 入应相互配比。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 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 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 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 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
12、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 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 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 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 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 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 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 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 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
13、拒绝办 理。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 签字,实行专人负责。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 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才是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 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 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 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 高发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 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
14、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 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 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 入学校结余。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 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 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 收支差额。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 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f口其他基金等。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
15、 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 的维修和购置。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 遇等支出。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 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 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 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 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
16、提后用、量入 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 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 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 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 存货等。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 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 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
17、规定, 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 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 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 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 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 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列明未达帐项。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 金。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 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
18、的资 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 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 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 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 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 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 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 失。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 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 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 理核销手续。未经
19、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 失。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的各类 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 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 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 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 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 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 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
20、整。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 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 务处。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 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 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 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 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 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 管部门制订。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 筑物及其附属
21、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 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 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 动场、停车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 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 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 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 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 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 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文物及陈列品是指
22、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 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 等。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 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 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 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 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 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 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 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
23、益受损。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 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 对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 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 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 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 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 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三节无形资产管理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
24、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 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 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 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 资产。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 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 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 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 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
25、帐。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 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理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 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 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 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责券投资 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 其他各类债券。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 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
26、不得用 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 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 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 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 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 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 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
27、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 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 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 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第五十七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 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 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 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 谨慎原
28、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 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 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 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 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 人或变相转借他人。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 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 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
29、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 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 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 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 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 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 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 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 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
30、债表、财产目录 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 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 好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 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L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 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 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 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 人和经办人负责。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 单位或新
31、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 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 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 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校财 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 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 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蛰,以保证真实、完整
32、 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 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 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 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 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 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
33、的财务管理状 况。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 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 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 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 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 派制。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 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 状况和预、决算情况。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 情况。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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