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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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21) 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 科学院大学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 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 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 称“学生”).第三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
2、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 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 申辩和申诉。第二章纪律处分的权限、种类及期限第四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开除学籍 处分的,由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二、研究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研究所所务会或所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抄送国科大备
3、案。三、研究所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国科大审批。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或 国科大校长办公会决定。五、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期间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处协调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两个或 多个研究所时,可由学生处协调处理。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一、警告,180天;二、严重警告,240天;三、记过,300天;四、留校察看,360天。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或
4、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四、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四、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友的;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九条对有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院系范围内通报
5、批评。第十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 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 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 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第十二条受处分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窕 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及荣誉推荐的资格,已经获得的奖项和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第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
6、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H)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刊载、 在信息网络、社交媒体中发布民族歧视、侮辱相关内容的。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7、,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在公共场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按规定主动上 缴的;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 的保管场所的;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不遵守防治措施的;四、其他有被认定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第十七条对泄漏国家秘密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学生:一、违规用电、用火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
8、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及处分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对侵占公私财产的学生,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贪污、挪用公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
9、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 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 舍生活用具及学校或研究所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 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对侮辱、威吓、造谣、诽谤、诬陷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学 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对隐匿、毁弃、私
10、拆或非法处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和信件的学生,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跟踪、猥亵 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节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及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 行的,或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及
11、以上处分:一、未经允许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宣传材料上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 成不良影响的;二、擅自以学校、研究所、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 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九条对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或泄露学校科技成 果、技术秘密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学生,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四节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第三十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12、的;二、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参与传销、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赌博、吸毒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传播非法书刊、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七、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三十一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二、制作、兔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
13、,不听劝阻的;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六、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七、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八、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九、其他实施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六、
14、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更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对于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学生: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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