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我县现代农业 发展,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根 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 4号)、XX省自然资源厅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2020) 13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此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 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 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 设施农业项
2、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 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 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 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 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 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 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 生产用地。(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 套设施用地。L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 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
3、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 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 晾晒、分炼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 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 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 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 设施等用地。2 .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 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 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 水处理等用地。(S)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对于上述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
4、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 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 厅备案。(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 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 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 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 批和管理。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科学引导选址L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 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 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 质
5、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 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应避开切坡建设。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 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3 .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占劣不占优”的原则,合 理确定用地选址,尽量利用园地等非耕地或质量等级较低的 耕地,避免占用质量等级较高的优质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 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 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未占用耕 地的,属地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是否编制复垦 方案。种植设施
6、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 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 植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 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 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 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 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 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 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的,由属地乡镇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经县政 府同意后,由县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 证,项目所在地乡镇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 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4 .下列区域严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规划划定的历 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生态红线保护区等控制区域内;县镇两级城乡规划确定的拆 迁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 其他不适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区域由乡镇结合实际情况 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L生产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 格控制用地规模和面积。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以 备案简易、非永久性建
8、筑为主;无特殊情况的,限建一层且 整体层高不超过5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 存放烘干机等农业生产设备的用房,其层高可以按照实际需 要确定。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 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 模确定。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2.1 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 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L 5%以内, 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 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 6%以内,50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最多不超过7亩。2.2 养殖类附属配套设
9、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 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 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最多不超多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建设管理(一)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且确实需要申请设施农 业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出申请。使用集 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 提出用地意向;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 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
10、权人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申请设施农 业用地备案。(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管理1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农办、村镇办、自然 资源和规划所及村级组织主职干部等相关工作人员,对设施 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材料进行 联合审查(XX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联合审查意见表 参考格式见附件4,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联合审查制度)。对涉及占用林地、海域或水域等用地的要提供相关部门 批准意见。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应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环 评审批或备案意见及农业农村部门的选址评估意见。2 .公开公示备案前公示:通过初步审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
11、 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就预备案情况(含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 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 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 面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备案后公开:备案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备案结果 及时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 用地备案结果。3 .备案缴费对于备案前公示无异疑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或国有 农用地使用权人)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三方共 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5),乡镇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收缴土地复垦费用后及时核发设施农 业用地备案表。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按耕地开垦费 标准
12、向乡镇人民政府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按备案用地面积收 取),即一般耕地56元/肝、基本农田112元/nV;若上级 部门对我县开垦费标准进行调整,土地复垦费用按新标准进 行相应调整;其余地类每亩不少于15000元。上述标准与复 垦方案预算总费用就高收取。4 .存档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省设施农业 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 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导工作。5 .放样及验收设施农业用地开工建设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农业 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提交的定桩放样书面申请报告,召集农 办、村镇办、
13、驻村干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村级 组织主职干部等,根据备案红线位置到实地定桩放样。经营者建设完工后,应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参与放样的相关人员开展联合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 般为1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延 长整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 申请验收。对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备案文号, 依法处置。验收合格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单位凭验收意见 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9,悬挂于 进口醒目处)。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包括主体建筑占 地以及配套的场地等用地。6
14、.定期复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一 次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给予继续使用,并将复核结果在铭牌 上予以公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为10日, 有特殊情况的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复核。对 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备案文号,依法处置。7 .复垦验收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在30日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 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未编制复垦方案的地块,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在30 日内恢复至土地原用途,然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设施 农业用地 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213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