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信息披露制度(6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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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07 年 6 月 19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
2、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规定,公司均应披露。,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第一节,定期报告
3、,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1,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中心和证券部共同负责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财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数据、业务数据、经营情况、投资情况、项目情况及其它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事项,并协助制
4、作定期报告摘要。证券部负责提供公司的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管理层和员工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董事会和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内容,并负责定期报告的对外披露工作。双方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定期报告编制后应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一条业绩预告。第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2,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6、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7、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3,(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8、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9、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4,第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
10、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董事会决议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
11、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二)监事会决议1、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2、监事会决议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三)股东
12、大会决议,1、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深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决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3、股东大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时间。,4、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13、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7、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五)应披露的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14、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6,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15、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适用上述披
16、露标准。,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上一条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7,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17、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三)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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