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威海市国税局)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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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威海市国税局税政科2009.12,2,主要介绍内容,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二、增值税方面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四、征收管理方面,3,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1.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2.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4,二、增值税方面,(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
2、险点(四)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特殊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特殊规定(七)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5,(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199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目前仍继续执行。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暂按一下原则办理(国税函20081079号):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6,(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
3、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7,(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完税凭证3、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13)4、运输发票(7),8,(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4、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1,(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
6、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2,(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5、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
7、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13,(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4,(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8、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15,(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
9、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16,(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17,(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
10、、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18,(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11、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9,(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三)20
12、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1,(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
13、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23,(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24,(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特
14、殊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5,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要求(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定(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六)2008年度申报特别规定(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26,(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
15、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第9条),27,(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8,(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
16、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9,(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30,(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4、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
17、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31,(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2,(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1、主体资格有要求。加计扣除优惠适
18、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对居民企业而言,凡财务核算不健全、费用归集不准确的,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因此纳税人应当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设立专账簿管理;对有多个研发项目的,要分别进行归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对共同合作开发的,要分别进行核算,从而力求达到相关要求。,33,(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2、研发活动范围有要求。政策规定,只有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
19、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才可享受优惠,这里有三点要求:一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开发,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34,(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二是只有在研发过程中,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进行常规性升级或直接应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等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35,(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三是在上述范围内,研发活动还要同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因此,纳税人应当研究吃透政策扶持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研发投入的方向,用足加计扣除优惠。,36,(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3、研发费用的优惠范围有要求。只有政策所列举的设计费、资料翻译费、直接消耗的材料、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等八种项目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研发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支出以及划分不清的相关支出不能列入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因此,纳税人应准确理解研发费用优惠的范围,科学进行研发费用的结构投入,不能将所有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全部加计扣除。,37,(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要求,4、研发费用的纳税申报有要求。第一,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
21、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在季度(或月度)申报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不允许加计扣除。第二,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资料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未进行备案或超过申报期再备案的均可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因此,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时,及时关注税收管理事项,按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8,(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
22、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9,(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合理
23、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1,(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规定,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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