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国际公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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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31,1,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胡安琪,相关国际公约,2,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合作条约的目的掌握条约中关于国际申请程序、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审查的规定掌握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别规定涉及主要法律法规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3,专利合作条约 PCT 目的:方便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对巴黎公约成员开放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生效: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4,专利合作条约 PCT
2、 传统的优先权途径:PCT途径:,12个月,优先权日,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5,选择PCT途径的优点友好的受理局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推迟启动国家程序如需要可使用初审程序某些修改或变更可在国际阶段完成统一的申请格式要求,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6,PCT体系的组织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PCT国际局 IB PCT受理局 RO PCT国际检索单位 ISA AT、AU、CN、EP、ES、JP、KR、RU、SE、US、CA、FI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IPEA PCT指定局 DO PCT选定局 EO,专利合作条约及有关规定,7,其他国际专利条约,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承认用语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
3、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签署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掌握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掌握国际专利分类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制度及其应用06.1,8,一、布达佩斯条约,条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微生物保存 序言2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条约规定的专利的范围 序言2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9,一、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存单位的资格 条约6 任何保存机构如要具备国际
4、保存单位的资格,必须是设在缔约国或者某政府间组织成员国的领土上的,而且必须由该国或者组织做出该保存机构符合并将继续符合条件的保证。,10,一、布达佩斯条约,连续存在 拥有必要人员和设施,执行按照本条约承担的科学和管理任务 公正和客观 对任何要求保存的交存人按照同样条件提供服务 受理各种或某些类别的微生物的交存,审查其存活能力并予贮存 发给交存人存单,以及所要求的关于存活能力的声明 遵守对所保存的微生物保密的规定 按照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手续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的样品,11,一、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取得 条约7 通过保存机构所在的缔约国或者政府间组织递交总干事的书面通知,包括一件声明保证该
5、机构符合并将继续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该保存机构即可取得国际保存单位资格上述通知还应包括按照施行细则规定需提供的关于该保存机构的情报如果总干事确认该通知包括了所要求的声明,并且收到了所要求的全部情报,国际局应将该通知立即予以公布国际保存单位资格自该通知公布之日起取得,或者规定的某一日期,12,一、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终止和限制 条约8 任何缔约国或任何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均可以没有满足要求为理由,请求大会终止任何保存单位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将其资格限制在某些微生物种类之内如果大会确认该请求有充分的依据时,则应决定终止该单位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限制其保存的微生物种类。大会的这种决定需
6、要以三分之二多数的赞成票通过。,13,一、布达佩斯条约,微生物国际保存的承认与效力 条约3 缔约国允许或要求保存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应承认为此种目的而在任一国际保存单位所做的微生物保存。这种承认由该国际保存单位说明的保存事实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认提供的样品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任一缔约国均可索取由国际保存单位发出的存单副本就本条约和施行细则所规定的事务而言,任何缔约国均无需遵守与本条约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另外的要求,14,一、布达佩斯条约,重新保存的事由 国际保存单位由于任何原因,尤其是因为这种微生物不能存活时,或者提供的样品需要送出国外,而因出境或入境限制向国外送出或在国外接受该样品有阻
7、碍,而不能提供所保存的微生物样品的,应立即将这种不可能情况通知交存人,并说明其原因,交存人享有将原来保存的微生物重新提交保存的权利。重新保存的效力重新保存具有同等效力,15,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协定所称专利的范围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定义 协定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即国际专利分类法,16,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的语言 协定3 本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制定,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本组织国际局应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或在各该政府提交译文的基础上,或通过对本专门联盟或对本组
8、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国际专利分类法的目 协定3 本分类法纯属行政管理性质。,17,二、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协定3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将本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缔约国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的义务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以下文件上标明发明的完整分类号:该机关所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有关的申请文件,不论是公布的或仅供公众查阅的官方期刊发表的关于前述文件的公布或供公众查阅的有关通知,18,二、斯特拉斯堡协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门联盟设立
9、专家委员会,每一国家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的职权修订本分类法;向本联盟国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类法的使用和促进本分类法的统一应用的建议;帮助促进对用于发明审查的文献进行重新分类的国际合作,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对本专门联盟或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本分类法;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19,三、洛迦诺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含义 协定1 本联盟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组成 协定1 国际分类法包括大类和小类表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
10、记用法说明,20,三、洛迦诺协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语言 协定1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的性质 协定2 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21,三、洛迦诺协定,国际分类法在缔约国分类法中的地位 协定2 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缔约
11、国国际分类法的义务 协定2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22,三、洛迦诺协定,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 协定3 对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以由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者由国际局提出。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当由该局通知国际局。由主管局以及由国际局提出的建议应当由国际局在不迟于审议该建议的专家委员会会议开会前二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的每一成员。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定应当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者将一些商品由一个大类
12、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23,三、洛迦诺协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协定3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在专家委员会都应当有代表,该委员会应当按照出席国家的简单多数所通过的议事规则进行组织。专家委员会的职权 协定1、3 可以对大类和小类表作出修正和补充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24,相关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要求了解巴黎公约的基本背景知识了解巴黎公约确定的工业产权的概念掌握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25,(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巴黎公约的签署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有很多版本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
13、版本1985年3月19日1967年 斯德哥尔摩文本,26,(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27,(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 A2 A3含义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条件国民或者居民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
14、28,专利独立性 A4之二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29,优先权 A4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0,享受优先权的手续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二)巴黎公约确
15、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1,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为6个月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2,效力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12个月,首次申请,再次申请,优先权日(2000-2-1),实际申请日(2001-2-1),第三人,现有技术,(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3,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A11 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16、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条件: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4,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 A5 06.24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申请之日4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5,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A5.3 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船只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
17、或者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 A19 各成员保留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该协定与本公约不相抵触,(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36,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要求了解协议签署的背景了解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掌握协议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规定理解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37,(二)协议的基本知识,协议的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序言)协议的目标 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
18、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8,目标 A7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 A8 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二)协议的基本知识,39,(二)协议的基本知
19、识,协议的基本原则 06.61国民待遇原则 A3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的权利。各成员可利用第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40,(二)协议的基本知识,最惠国待遇原则 A4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给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
20、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民例外源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非国民待遇性质的待遇;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源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要通知给TRIPS理事会。,41,(二)协议的基本知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A1 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
21、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成员。,42,与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A2 A5 就本协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本协定第一至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减损各成员之间现有的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相互承担的义务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PCT/马德里协定),(二)协议的基本知识,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A1 06.81 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22、。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二)协议的基本知识,44,版权和有关权利 06.85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A9 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但公约第6条之二(作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除外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A10 计算机程序,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数据或资料本身的版权。,(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5,出租权 A11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
23、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以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实质性地损害了专有复制权。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出租。,(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6,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A14 表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唱片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唱片的权利广播组织者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
24、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7,(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出租权比照适用于唱片制作者以及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利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当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对广播组织者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当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48,商标可保护的客体 A15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和色彩)。如果标记缺乏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各成员可依据有关标记在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各成员可要求,这些标记应是在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第款不应理解为阻
25、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49,各成员可以把使用作为获得注册的前提。然而,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申请注册的一项条件。不能仅仅因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使用而驳回一申请。拟使用一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立即在注册后公布该项商标,并应给予请求撤销注册者以合理的机会。此外,各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之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50,权利的范围 A16 排他权: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将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与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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