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30 香溢融通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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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 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第二节 公,知告,第
2、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217 号文关于同意宁波市郡庙企业总公司等十三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宁波城隍庙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宁波
3、城隍庙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2 年 11 月 17 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 年 5 月 16 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338 号文批准同意,更名为“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2002 年更名为“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2008 年更名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200000025863。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
4、0 月 5 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1993 年 12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确认,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70 万股,均系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1994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UNNY LOAN TO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130 弄 48 号邮政编码:315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伍仟肆佰叁拾贰万贰仟柒佰肆拾柒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5、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为主题,以效益为中心
6、,按照积极稳健、做精做强的经营管理理念,通过科学决策、严谨管理、规范运作,将公司打造成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业务结构、高效的运营机制、有较强经营实力、有较高盈利水平、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咨询;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金属、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照相器材、2,文体办公用品、工艺品、土产畜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金银饰品、珠宝玉器的零售、加工;服装制造、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水电安装;房地产开发;
7、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眼镜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定型包装食品(含棒冰)、保健食品(限分支机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及有效期经营)的批发、零售;中式餐(不含冷菜)、干湿式点心、冷热饮品的供应(限分支机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及有效期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按许可证核定有效期经营);煤炭批发(按许可证核定有效期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8、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宁波市郡庙企业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宁波海曙市场建设公司、宁波海发实业公司、宁波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宁波市海曙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宁波钢铁总厂、宁波市旅游公司、宁波海曙对外贸易总公司、鄞县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宁波北仑银通贸易公司、宁波佳宝金银饰品厂、宁波市海曙地方工业公司。认购方式:除郡庙企业总公司以其生产经营性净资产经评估后折价入股外,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
9、投入。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4,322,747 股,全部为普通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因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限售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进行流通安排。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10、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3,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11、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13、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4,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
15、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6、。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17、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18、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5,任何投资者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的 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买卖本公司股票。任何投资者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
19、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须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0、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具体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21、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
22、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6,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23、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9 人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网络方式的,将提供网络及其他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24、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25、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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