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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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08年10月23日,2/67,课程背景,劳动合同法演绎,3/67,课程背景,必 要 性,对劳动合同法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十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重大调整:1.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2.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告知义务,3.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5.劳动合同的效力及解除条件,6.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等,向后:劳动关系复杂化;劳资双方利益冲突明显;劳动者维权意识将明显提高,行内专家预测,今后5年内企业面临的劳动争议将翻倍递增。,怎么预防和应对?1.尽快调整或变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2.提
2、升企业中高层的劳动争议预防技能,从哪里开始着手?,4/67,1.帮助企业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疑难问题解读与应对;2.帮助企业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惑和难题;3.帮助企业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4.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下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课程目标,5/67,实施条例解读-立法宗旨,总则,立法宗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3、等有关部门 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 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 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6/67,总 则_ 解释,第一条本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操作性说明且今后仍会出台新的补充条例,而且地方也会出台相关细则,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各地劳保部门动态。第二条劳动争议在仲裁时将偏向于企业,而诉讼时将偏向于劳动者。建议企业在取得仲裁环节完成调解,尽量不进入法院程序。第三条略,实施条例解读-立法宗旨,总则,7/67,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解 释: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国内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则能代表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只能通过劳动派遣机构聘用劳动者。,8/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解 释:本条是针对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
5、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而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9/67,不签合同的责任如何来认定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由于从业时间不长,故他对劳动法规也不是很熟悉。年初他出面招聘了几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个别员工提出不订合同,只要多发点钱,社保费也由他们自己承担。小张认为既然是职工主动要求的,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于是就没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最终结果想必大家都知道,该补的补,该罚的罚,他也差点被公司“炒鱿鱼”。不过也有企业故意不订合同而反诬职工的。比如小丁,他进公司三个多月了还没订上劳动合同,
6、有一天劳动行政部门来公司检查,发现了此事,但企业倒打一耙,硬说小丁本人不要签合同,气得他当时就想走人不干。类似小丁的投诉我们经常到,其实单位的这种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但问题是不订合同,今后到底如何来认定责任呢?,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10/67,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确实由于职工原因而导致合同没有订立的,那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在操作这一规定时,应掌握三个关键点:一.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书面通知和催告;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二.书面通知要留有证
7、据(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皆不可取)三.及时办理退工终止手续,这样才能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但实际工作的工资报酬仍要按实结清)反之,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和手续,单位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推给职工,职工既不用担心,更不用去理会。,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11/67,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
8、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12/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超过一个月职工不愿签合同还有补偿吗?王小姐进单位三个多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她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单位支付了法律规定的两倍工资,随后便乖乖地交给了她一份劳动合同书,希望她赶快补签。但王小姐基于两点考虑,最后不愿意补订合同:一是合同的有些条款她不能全盘接受;二是她担心日后遭打击报复,工作不会愉快。但单位表示,签不签是你的自由,但如果属于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他们终止劳动关系是无须支付任何补偿的。但对照实施条
9、例,企业的这一说法又错了,万一王小姐告他们,企业又得承担经济责任。,13/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违法后按规定支付了两倍工资,现在也愿意纠正,即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照理职工应该支持配合。但问题是王小姐的担忧也不无道理,法律也不可能在王小姐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强加给她签字的义务,更何况合同本身必须是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职工本人不愿意补订的情况下实施条例仍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是合乎情理的。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若不及时签订合同很被动,且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一样也少不掉。从操作层面来说,单位想掌握主动,不留后遗症三个关键点必须把握好:
10、一.时间上不能超过1年;二.掌握好职工不愿意签订的凭证;三.及时书面通知、办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终止关系的退工手续。,14/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5/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可否兼得 李先生的单位是私企,没有专职搞劳动人事的人员,只是由会计兼顾。他们单位好像对于劳动合同和不签劳动合同
11、会有什么后果知之甚少。其他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都在查问题堵漏洞,唯独他们单位纹丝不动。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已经近10个月了,但单位还没有意识到要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为此进行了咨询,一些比较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朋友向他支招,说只要掌握好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先不要惊动单位,等满1年之后,就可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李先生便来了个“按兵不动”,因为他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上面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否还有两倍工资好像不明确。现在随着实施条例的施行,李先生的“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可否兼得”的问题也有答案了。,16/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此条规定讲得很明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
1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的,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两倍工资和无固定合同劳动者可以兼得。到了这个时候单位就完全被动了,除非职工自己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得按规定来办。如果单位想继续拖延不签则要继续支付两倍工资;如果将职工非法解雇,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还要支付两倍的赔偿金。所以再次奉劝用人单位,用工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延绝对不是个办法。,17/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小 整 理,18/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
13、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解 释: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职工手册在劳动监察、社保稽查时都会用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罚款细则。建议企业马上完善补充。如果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是可以视为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就符合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认真核对职工名册的信息是否有误,以免引发纠纷。,19/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
14、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0/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十年的工作年限从何时起算 唐先生在单位工作十年了,照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是在今年续订时,人事主管竟说,劳动合同法是今年1月1日才施行的,故从今年起算他还不满10年。他翻看了劳动合同法之后,发现像“两次合同”的计算,都是从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的,于是便签了字。,21/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
15、年龄 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两次合同”是从今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但“10年连续工龄”是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即是包括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第三.虽然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0年,但如果属于类似“组织安排和商调”的,那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2/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
16、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解 释: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将劳动者在各关联公司或派遣公司之间调动。何谓非因本人原因?所谓的本人原因,主要在于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之后再进入新单位工作的情形。非因本人原因,主要类型为组织安排、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机构调整、企业改制与分立等各种情形。,23/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
17、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解 释:,24/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什么情况下应签无固定期合同 宋女士去年初应聘进了一家食品公司,当时企业与之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企业又继续留用了她,并和她再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为此她提出,根据规定,企业应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她的要求遭到了企业的拒绝,故而走访报社进行投诉。其实企业的做法并没有错,那
18、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是许多劳动者迫切想了解清楚的问题。,25/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非协商一致,宋女士要想让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开始计算,故宋女士还不符合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虽然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万一对续签的合同条款有争议怎
19、么办?实施条例明确,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6/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解 释:略,27/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
20、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解 释: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28/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否另行约定 小徐被一家公司招用,担任产品销售员。当时劳动合同也订了,但其中有这么一条,即一旦销售不好造成库存积压,公司有权选择和任何一位销售员终止劳动合同。看看其他十几个销售员也是如此约定的,小徐也不敢有异议。,29/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必备条款(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30/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虽然法律规定,除了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其它一些事项进行约定,但这并等于任何事项都是可以纳入自由约定的范围的,比如违约金、不缴纳社保费等。同样,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
2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1/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其实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施行前,是为了混淆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以逃避经济补偿金,现在则是逃避非法解雇的赔偿责任或规避裁员的程序,以达到随意解雇的目的。,32/67,实施条例解读-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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