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与法律常识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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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政策与法律常识,孔 令 星,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2年4月),第二篇 土地管理与土地承包篇,一、土地管理及农用地保护,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及农用地保护,1、农业用地所有权制度农业用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最主要的土地类型有: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业用地所有权是指农业用地的土地所有者为实现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业用地所有权可分为农业用地国家所有权和农业用地集体所有权,2、农业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指集体或个人通过承包、转包等形式依法取得的使用农民集体或国家所有土地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具
2、体规定了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乡镇企业有偿用地制度。,3、农业用地保护制度 A、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主要内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水产用地、牧地等。B、耕地保护制度C、土地整理和复垦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法,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5、其它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1)适用范围 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3、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的用途是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2)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A、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是指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B、其它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情形。(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1)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 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
4、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原则农村
5、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A、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B、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若干精神和规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2年1
6、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
7、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
8、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怎样落实这个决策做到“长久不变”?应当找到它的具体途径和制度保障。既不设定承包时间,又能反映“长久不变”这一要求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一变五不变”:”:“一变”是变土地有时限承包即30年承包为永久承包,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由30年变成永久使用。“五不变”:一是土地集体所有不变,集体行使土地最终所有权。它的主要权能是农民在进
9、行土地继承、转让时集体作为所有者行使土地处分权,具体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行使“两个不准”的权利。(1)土地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农民不准再购进土地;(2)土地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又没有稳定收入的农民一般不准再出让土地。这“两个不准”的具体执行者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法律赋予他们这种权利。二是土地家庭经营不变。三是土地承包关系即承包现状不变。四是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不变,仍然是农民现在已有的六项权利,即土地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入股权、出租权、继承权。五是土地使用用途不变,仍然是农地农用,农业用地转做非农业用地仍须报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10、保护,(2)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A、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按照这条规定,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B、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本法规定不得收回承包的林地,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C、农民全家迁入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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