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法律风险防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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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柜面业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法律风险防控,第一篇 柜面业务之法律风险防控,办理新开户业务,办理挂失业务,办理司法查询、扣划、冻结业务,办理取款业务,新开存款账户业务,一、户口簿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问题,结算账户是可以转账结算的一种特殊账户。户口簿是否可以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各家银行执行不统一,部分银行仅以无法辨别户口簿的真伪、无法辨别持有人是否是该户口簿中的特定人(因户口簿无照片),而不予开立存款账户,比如包头某县工商银行网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
2、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新开存款账户业务,按办法规定,户口簿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但根据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22条规定的
3、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根据立法法 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细则作为办法的特别规定且为新规定,应当适用细则的规定,即户口簿可以作为有效证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故而,在用户口簿给客户开户或办理其它业务时不能片面地因户口簿没有照片而拒绝,此情形可参照2007年9月1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
4、理。,新开存款账户业务,二、使用户口簿进行客户信息录入及风险防范,户口簿是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簿册,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户政文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由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之后颁发给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的文书。根据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
5、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可见,户口簿是一个具有集体性的法定有效证件,如果单列拿出该户口簿其中任意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那是不完整的。它必须依托于该户口簿主页才能获得完整。若设户口簿主页=a,户口簿中若干常住人口登记卡=B1、B2、B3,则户口簿=a(B1+B2+B3)=aB1+aB2+aB3。,新开存款账户业务,有的银行仅用户口簿主页“户号”给客户开立存款账户,缺乏完整性。为更好地实现通存通兑功能,银行应当书面明确如何用户口簿进行开户。在开户时,银行可以借鉴中国人民银行2000126号关于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
6、办法中第(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办理。在系统中选择“户口簿”证件类型,输入该客户“常住人口登记卡”中的身份证件号。这样做虽然与户口簿性质相违,但可以准确地锁定客户,也可以避免户籍迁入迁出或另立户而影响通存通兑功能。【案例】银行以户口簿开户致他人存折 被掉包被判担责,【风险防控点】信用社在使用该法定证件开户时,可以通过审查户口簿主页与常住登记卡中户籍警的印章与户口专用章,且内容是否经过涂改(旧户口簿手写与新户口簿机打效力相等),并结合联网核查反馈的照片与客户是否相符来判定(无反馈照片需提供其他证件予以证明,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暂住证等)其真伪
7、。,新开存款账户业务,新开存款账户业务,三、户籍证明新开存款账户的问题,户籍证明,一般是“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打印的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户籍证明在某些场合使用是为了应急,如户口簿、身份证均遗失需要补办时,该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立。它仅证明某人的户籍,且针对特定的事项为居民开立,较户口簿记载的内容少。【现状】绝大多数银行在开立存款账户或办理其它业务时,只要客户携带户籍证明均一律受理。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户籍证明并非是法定有效证件,银行单凭户籍证明开立存款账户实质上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相违。若客户因身份证、
8、户口簿等其它法定有效证件丢失,但仍急于想同银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不妨先依据户籍证明的记载信息为其开立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其补齐开户所需证件,(因为补办身份证、户口簿需要以户籍证明为依据),这样可以保护储户的存款,方便储户的结算,也可以防范业务风险。,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一)户籍证明的有效期限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及部分省公安厅的规定,户籍证明是有有效期的。如,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作废。再如,2006年12月26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
9、2007年5月9日起实行的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做出相同规定,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1个月。银行在使用户籍证明时,应当严格审核其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无效的户籍证明。.,四、其它问题,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二)身份证内容及效力问题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第1款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23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
10、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解释】一代身份证 于2004-01-01前办理的,2013-01-01后无效;一代身份证 于2004-01-01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二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风险防控点】办理柜台业务、贷款业务时为避免一代身份证效力难以鉴定的现象发生,建议要求客户直接提供二代身份证!,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三)关于代理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问题 客户与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事实上就已经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开户是建立储蓄合同的标志。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
11、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6条的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银行为了确保开立个人账户的效率、真实,根据金融惯例一般均默认口头代理开户,即无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如何得知代理人有代理权限,防止代理人偷拿被代理人证件开立账户,防止洗钱等犯罪的发生?,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风险防控点】第一,采用电话核实。开户时,现场向被代理人核实代理人的权限。第二,设立代理开
12、户追认制度。银行可以在开户时在相关提示条款中约定一个追认时间,允许被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追认!不追认,则不能办理支取转账业务等。这样,既可以确保储蓄合同的真实性,保证个人账户的合法使用性,又可为日后出现纠纷提供该客户的笔迹。当然,目前银行开户是一种简易的开户,不附有合同条款,只在存款凭条上做简单约定,不利于日后风险的防,仍有待完善。,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美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办理存款支取业务,一、支取方式风险告知制度 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储蓄合同关系时,应当根据 合同法解释 二 第6条、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采用一些特殊文字、符号、字体等特
13、别标识,足够引起客户的注意,并对相关条款予以解释,以此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维护合同双方主体权义的平等性,免除或减小银行自身在履行储蓄合同时出现的风险。在开户时,除了与储户约定支取方式,还必须给客户提供支取方式的风险告知,以此明确双方履行储蓄合同的方式,明确责任。第一,无印密的到期存单、存折,客户到信用社取款时,信用社只需验证该到期存单、存折。(大额取款进行身份识别)第二,凭密支取或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客户在支取存款时,不但要出示存单或存折,还必须准确输入密码或提供与预留印鉴相吻合的印章。,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第三,系统批量开户,如惠农一卡通,应当场书面告知客户修改密码。,办理存款支取业务,二
14、、储户资金被冒领的司法裁判标准 防止储户资金被冒领不仅是储户的责任,也是银行的责任。那么,在储户资金被冒领,如何裁判责任归属?第一,在凭密码取款的储蓄合同关系中,由于储户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受到损失的,储户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某支取人在不知密码的情况下对设有统一密码的惠农一卡通进行柜面支取时,柜员不审核支取人的身份,出于好意便告知密码,导致惠农资金被冒领的,该柜员所在的银行将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由于储户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同时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
15、违规操作,共同导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造成损失的,储户与金融机构应当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例】中午,储户甲醉酒后将密码告诉乙。在乙偷对甲的账户进行大额现金支取时,仅带储户甲的证件未带乙自己的证件,柜员不严格审核证件及乙是否有代理权,导致资金被冒领的,该银行与储户甲将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第四,当约定的支取方式为凭身份证件、印鉴时,则金融机构也应当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印鉴的真伪做出审查。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依据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印鉴而错误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存款人在金融机构预留的印鉴是伪造、变造的,则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
16、民事责任;存款人能证明该预留印鉴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伪造、变造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标准规范,挂失,是指存款人丧失存款凭证后请求存款机构暂停支付,金融机构经审查属实并符合条件时予以办理的业务活动。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挂失是存款机构的储蓄附随义务之一。一、银行受理挂失的时间要求 对于储户提出挂失申请后,银行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挂失止付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储户办理挂失应当向银行提供“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银行不能因储户提供不了上述确切信息而拒绝挂失,应当在“确认存款”没有被取走的情况下
17、,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为最高原则,及时办理。因拖拉及推诿行为延误挂失给储户造成损失的,不能以“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为由免除责任。【案例】谭某诉某银行仪陇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业务,二、挂失及处理的一般操作程序(一)申请挂失的证件 严格依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证件办理。户籍证明申请挂失时,视情况予以应急采纳:第一,身份证、户口簿均丢失,可依户籍证明办理(为其办理口头挂失,因办理书面挂失条件不具备)。第二,若身份证、户口簿其中之一丢失,则可依另一证件,办理书面挂失。不能依照户籍证明办理。(二)前提是存款未被支取 若存款是在储户挂失时出现金
18、额不符,应当及时告知储户,并不能受理挂失。若储户坚持挂失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其签字确认,明确责任。(三)办理密码挂失、解挂、挂失补卡、销卡处理 除解挂可以在当天办理外,其它均在挂失后的7日后进行处理。解挂、挂失补卡及销卡、密码重置,均不能代理。密码挂失是否可以代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37条仅笼统规定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本人认为,密码挂失可以代理办理,但进行密码重置、密码解挂必须储户亲自办理。,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三、挂失的其它问题(一)代理挂失的相关问题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如储户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
19、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第一,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问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律规定、一定权力机关指定,因此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等术语,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因此,银行受理委托代理办理存款挂失手续时,应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根
20、据民法通则第12、13、14条规定,他们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1、银行受理法定代理存款挂失手续时,若储户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等能证明其监护关系的身份证件。协同该储户一同办理,并在申请人处与该储户共同签名(或捺指印)确认;2、储户为精神病人,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依据和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身份证件。若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则由其监护人协同为其办理,并在申请人处与该储户共同签名(或捺指印)确认;若为(完全)精神病人,则在核实情况后,由该监护人一人办理,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其签字确认,明确责任。指定代理,是依据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中国人民银
21、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即:委托代理情况办理存款挂失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但补领新存单则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领取,决不能将新存单交给代理挂失人或他人。否则,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可以看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第二,代理挂失中代理权的问题。代理权的真实性涉及到委托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对代理挂失的合法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鉴定
22、?1.电话核实。直接与委托人进行联系,仔细询问相关代理权问题,不能明确则不予办理挂失,包括口头挂失。【例】甲仅在某银行有唯一账户,自己持卡,卡内有现金100万,正为支付货款准备。在甲不知情下,甲之妻乙恶意向该银行申请代理挂失。该银行在未核实乙是否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便为乙办理了柜台口头挂失。致使甲不能支付该笔货款,承担了违约金。(乙与该银行共同构成侵权行为)2.授权委托书采取公证、见证人等方式确定。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的2人以上。委托人在出具授权委托书见证人也应当签字确认,以证明授权的真实性。见证人为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成员、民警等。银行在办理挂失时应同时向见证人核实委托书的相关情况。,办理挂失业
23、务 其它问题,(二)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的挂失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存单、存折有记名与不记名之分,且记名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记名与不记名应以银行出具给储户并由储户持有的存单、存折为区分依据。如存单、存折上在户名栏内无名称记载,则属于不记名存单、存折。1997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一起存单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存单上没有记载存款人名称的,属于无记名存单。无记名存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持单人善意取得,即应享有无记名存单项下存款之付款请求权。【农信社现状】存款凭证原本为无记名存单
24、、存折,但经过挂失补发或者经过更换存折后,新的存单、存折即变为记名存单、存折。容易引发纠纷。【风险防控点】若无记名存单持有人有证据证明丢失的存单是自己善意取得而进行挂失,银行应当要求持有人与该存单上实际记载人共同办理挂失,以此判断存单是否是持有人合法取得,避免存单持有人冒领存款。(办理密码挂失也如此),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三)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挂失存款 限制人身自由做广义理解,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的羁押、监狱服刑等。针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人的存款如何进行挂失?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代理进行挂失。【例】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财产由妻子乙支配。
25、一日,乙将户名为甲的存折不慎丢失,向开户行申请书面挂失。如何处理?第一,确认乙是否有代理权。若暂时不能确定,则只能办理口头挂失。但为防止乙恶意办理口头挂失,须确定甲是否真在服刑。第二,在口头挂失5日内,乙应当去监狱让甲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公证处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事宜。银行应当在收到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后,向监狱狱政科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第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挂失处理后,补发的凭证只能由本人办理并领取。根据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75条、76条规定,服刑人员财物派专人进行保管。银行补发的挂失凭证可由狱政部门转交服刑人员。,办理挂失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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