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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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10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历程,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
2、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
3、成新旧税制转换。,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
4、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另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第7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
5、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013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
6、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
7、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什么是增值税?,(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
8、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1、定义不同(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2、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目 录,一、应税服务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税率和征收率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9、五、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六、税收优惠七、征收管理八、差额征收九、增值税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十、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应税服务范围(第二章第八条),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10、。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一)应税服务范围-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应税服务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接上表,(二)应税服务与非营业活动,1、应税服务(第二章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包括:(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
11、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应税服务-境内外劳务处理(第二章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无论应税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收入来源地原则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在本次增
12、值税改革试点时对上述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会展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出租汽车)。(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营改增”新增的视同销售(第二章第十一条),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8种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
13、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营改增”试点政策新规定,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二)财政部和国家税
14、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一章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1、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3、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5、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一章第二条),4、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以非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否则,以承包人为试点纳税人。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
16、法律责任。,(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六条):,收入来源地(支付地)原则,不同于所得税劳务发生地原则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理解扣缴义务人时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的扣缴义务人的问题。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
17、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三)汇总纳税,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操作:由总机构分别向地方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汇总纳税申请,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汇总纳税。,四、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章第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
18、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012年第38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
19、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2012年第38号公告),1、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和规定(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即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宁波市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2011年度(税务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20
20、12年1月至11月前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2)、新开业纳税人 是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3)、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2012年第38号公告),2、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3、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及时限 符合一
21、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未超标等)(1)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4、一般纳税人资格受理、认定程序1)、试点前已取得一般
22、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2012年11月30日前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资格认定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需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二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交通运输业还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
23、税人资格认定。3)2012年12月1日以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资格认定程序: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二份,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认定管理,(4)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在发票的票种核定前,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调查登记表)。实地查验的内容为:对企业的办公、生产、仓储场地等进行实地察访,了解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24、等相关情况。,(二)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有关规定(区别于正常一般纳税人)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
25、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 份。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三)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第一章第三条),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原规定有区别)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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