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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培训,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 孙彦2011-12-16 北京,中国软件联盟与正版化,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 孙彦,中国软件联盟,中国软件联盟(China Software Alliance缩写为CSA)成立于1995年3月21日,是由北大方正集团、中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想集团、用友软件股份公司等企业发起成立的,是软件权利人组织。目前核心会员有30余家,包括勘察设计行业的天正公司、CAXA、浩辰等企业。软件联盟的宗旨:旨在推进中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打击软件盗版、仿冒、非法拷贝等侵权行为,净化软件市场,维护软件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提前确认质量规格,CSA主要活
2、动,全国范围内开展软件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大打击软件盗版的力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裁软件盗版等侵权行为;为其成员及广大软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参与立法和与政府沟通:中国软件联盟参与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法律、政策制定工作。减少成本,CSA参与软件正版化的活动,参加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政府部门的正版化工作验收。作为软件权利人代表定期出席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九部委部际联席会议;多次与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合作召开推进企业正版
3、化研讨会根据国家推进企业使用软件正版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企业软件正版化专家咨询组工作。,承担软件正版化专家咨询组项目,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 孙彦,软件,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复制容易复制品的质量稳定复制成本低廉传播容易开发者对于他人复制很难控制*商品化软件的研发难度和研发成本都很高,擅自复制、擅自应用他人研发的软件是无偿占用软件研发者劳动成果的行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性,知识产权:是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之()。计算机软件开发:是一种智力活动,其成果体现为:计算机程序+设计
4、文档+使用文档计算机程序的核心权利:复制权、应用权,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探索,专利法保护的困难:(1)根据专利法的原理,只能保护利用自然规律、逻辑法则所作出的创造发明,但不保护自然规律、逻辑法则本身。而计算机程序总是离不开算法,算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反映的是自然规律或逻辑法则,因而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客体,往往得不到申请资格。(2)一项专利的成立,必须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先决条件,而且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有明确的要求。虽然程序的研发是一种艰辛的脑力劳动,但大多数程序都未必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上述专利三性。有人估计具备专利三性的程序不会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一。(3)在申请一项专
5、利时,专利制度规定必须把该项发明的思想概念彻底地公诸于世,很多软件研发者往往不愿这样做。(4)一项发明专利在批准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种审批通常要花一年左右时间才能完成。有时这种审批的时间还要长,很可能一项程序产品的畅销期已经过去,而其专利权尚未批下来。(5)计算机程序具有“不可见性”,专利机构对其是否具有专利三性的审查,实际上很难进行。,WIPO-1978年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给出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使用指导三部分。其中程序说明和使用指导其实就是计算机程序的相关文档资料。对受权利保护客体的唯一的实质性要求是必须具有原创性,即不是他人软件的复制品,不是通过抄袭他人
6、作品而形成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应用、存放在计算机中或进行出租、出售等。权利保护期限为从首次投入使用后的二十年或从创作完成之时起的二十五年。,WIPO-198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条约草案的实体部分条文只有6条,其中有对软件的定义,基本上同前述的示范条款中的定义相同。草案的核心部分是第四条,即参加该条约的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焦点是制止和制裁一切未经许可的复制、应用或销售行为。具体内容是:未经软件所有者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软件的内容,也不允许任何人保存或复制尚未许可透露的软件,也不得为透露、保存或复制有关软件创造条件。这一条的实质是要求成员国对软件提供商业秘密保
7、护。不得利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的软件。这一条是要求成员国对软件提供版权保护。不得利用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去制作与之(功能)相同的另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这一条要求成员国为软件提供版权及专利两种保护。不得把如上所述的仿制程序储存于计算机中,或用它来操纵计算机。这一条类似于专利保护。不得为销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的目的提供或保存非法复制、复印或仿制的软件。,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成为主流,1980年美国修订版权法,计算机程序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1985年6月日本修改著作权法,把计算机程序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明确计算机软件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8、;1991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欧共体颁布保护计算机程序指令,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成为主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版权法律的客体,版权/著作权(copyright):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于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法律的客体:版权法律关系借以产生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的权利。1、受保护作品的类型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保护的作品。2、作品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软件条例第4条规定,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软
9、件条例第6条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版权人的专有权利,1、版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不同形式的作品,财产权形式可能不同。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专有权利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注:对版权行使的限制,只能由版权保护法规本身来加以规定。2、对专有权利的限制(1)时间限制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第21条详细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非
10、法人单位相关专有权利的保护期,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2)合理使用(fair use)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作品可合理使用。,作品版权的产生和终止,1、作品版权的产生 尼泊尔公约和著作权法均规定,作品能获得本国版权保护的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本国公民或法人的作品;(2)首先在本国境内发表的外国人作品;(3)所属国同本国签有版权保护双边协议的或共同参加一项国际版权条约的外国人作品。注:法学界一般认为,作者某一思想已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
11、达出来,就应认为作品已创作完成。2、作品版权的初始归属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初始版权属于作者。由公民创作的作品,其作者是创作该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过合同约定。3、作品版权的终止 软件版权中的各项专有权利将由于保护期限届满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版权人也可以自动放弃自己对其
12、软件的版权。,计算机软件的可版权性,软件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条例第3条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条例第3条还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版权人的传统专有权利,软件条例第21条规定,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
1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软件版权行使的限制,1、时间限制 软件条例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2、合理使用 软件条例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
14、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具体版权纠纷中,为确定对某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应包括:a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为了非营利教育目的;b 该作品的性质;c 同整个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其内容的实质性;以及 d 这种使用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软件版权行使的限制(续),3、合法复制品持有者提供的权利 软件条例第16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防止复制品损
15、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案例:苹果越越问题探讨,软件版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
16、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软件条例第25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软件条例第24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
17、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或第(二)项行为的,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第(四)或第(五)项行为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软件版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1、非恶意持有者的免责条款 软件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复制品持有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
18、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判断是否“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考虑因素:(1)被侵权软件的外包装上或者用户界面上是否具有醒目的版权标记;(2)被侵权软件是否已经办理过版权登记并已公告;(3)持有者获得该软件时是否同时获得带有供应者有权合法供应该软件的保证条款的使用许可证或者销售协议;(4)软件权利人是否曾经对侵权行为人发出过警告。软件条例第28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
19、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对于软件版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 软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容易量化,且不容易取得证据,计算赔偿额。作为这种困难的解决途径之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规中建立了法定赔偿标准。,软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与正版化,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 孙彦,相关案例,微软诉亚都案件Adobe诉龙发案件上海大众保险案件,软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的提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软件与图书的区别美国版权法保护临时复制,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1995年8月23日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软件的通知,1999年2月24日国务院转发此通知。“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二款在商业行为中/在业务上,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计算机上使用软件的行为视为侵权。2001年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87条第五款明知是侵害电脑程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仍作为直接营利之使用者,视为侵害著作权。,谢 谢!,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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