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9人福医药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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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七章,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股票和股东,解散和清算,目,录,第一章 总 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份、股票和股东.3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股份转让.5股东.5第四章 股东大会.7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股东大会的召集.10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股东大会的召开.13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董事会.18董事会.18董事.22监事会.
2、24监事会.24监事.26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9财务会计制度.29内部审计.30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0通知和公告.31通知.31公告.32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2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2解散和清算.33第十一章 集团层次.34第十二章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及管理方式.35第十三章 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35第十四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36第十五章 集团名称使用.36,第十六章第十七章,修改章程.36附则.371,第二条,(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3、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公司是由原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变更登记而成立。公司继承和承担原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公司是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21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 1997 年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 240 号、24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4、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 文 名 称:Wuhan Humanwell Healthcare(Group)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 369 号邮编:43007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344.3636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5、,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2,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业务除外),;,发行。,其中:,其中;武,形式,,人、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本业,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为中国的医药及生殖健康等事业尽企业之责任。
6、,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研发;生物及化,学产品(危险品除外)的研发、销售;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相关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业务除外);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质叁级)教育投资;组织“三来一补”业务。,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票和股东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49,344.3636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030 万股发起人法人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80.80,其中:中国人福新技术开发中心持有 1,510 万股,占 40.27;武汉市当代科技发展总公司持有 1,370 万股,占 36.5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持有 150 万股,占 4.00。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8、助。3,程第二十三条第(,司股份,,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
9、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10、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4,公司所有,,以上股份的,,有权利,,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11、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股
12、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5,质询;,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13、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14、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
15、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6,法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
16、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17、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章 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通过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18、时股东大会:7,公司法,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格是否合法有效;,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生品种做出决议;,(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 369 号。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
19、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20、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8,)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以上;,以上,,以上,,以上,,包括:,;,、,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出售、收购资产事宜;(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1、(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22、 万元;上款所称“交易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6、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第 1-5 项的规定的交易(已经履
23、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7、公司进行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9,;,的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交易(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8、除第 7 项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该项交易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24、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25、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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