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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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四年八月,谢传欣 博士、教授15505327173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1974 英国NYPRO公司环己烷泄漏事故1976 意大利赛维索二噁英泄漏事故1984 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1984 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泄漏恶性中毒事故1993 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 1997 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一、重大危险源控制产生的背景,3,因博帕尔毒气泄漏导致流产的畸形儿,因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泄漏而毙命的牲畜,被博帕尔农药厂毒气夺去生命的孩子,4,共同特征 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
2、有之。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1974.6(Flixborough)爆炸事故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专门负责关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研究。卫生与安全监查局(HSE)设立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处 1982颁布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 1984 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国外研究发展概况,1976年,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设施标准的建议书。1979年,ACMH又提出了修改标准,临界量从极毒物质100g到一般
3、易燃液体10000t不等。1976年英国重大危险源咨询委员会(ACMH)首次建议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为:,7,1、可能发生相当于10t氯气泄漏事故效应的有毒物质储存或加工设施;2、可能发生相当于15t可燃气体或蒸汽火灾爆炸事故效应的可燃物质储存或加工设施;3、储存或加工5t以上性质不稳定、放热反应性高(如环氧乙烷、乙炔和无机过氧化物等)的设施;4、具有高压能量的设施,如有100bar以上压力的气相反应工艺过程;5、储存或加工闪点低于22.8C,总量超过10000t的易燃物质的设施;6、储存或加工总量超过135t液氧的设施;7、储存或加工总量超过5000t硝酸铵的设施;8、储存或加工的物质若发生火灾
4、事故,其效应相当于10t氯气危险性的设施。,8,1979年,ACMH提出了下述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修改标准:,第一类:毒物光气 2t氯气 10t丙烯腈 20t氰化氢 20t二硫化碳 20t二氧化硫 20t溴 40t氨 100t第二类:极毒物质1mg以内能将人致死的极毒液体、气体及固体物质 100g第三类:高反应性物质氢气 2t环氧乙烷 5t环氧丙烯 5t无机过氧化物 5t 硝化火药 50t,硝酸铵 500t氯酸钠 500t液氧 1000t第四类:其他物质和工艺过程上述1-3类未包括的易燃气体 15t上述1-3类未包括的易燃液体 20t液化石油七(如民用煤气,丙烷,丁烷)30t1个大气压沸点低于0,
5、未包括在上述1-3类的液化易燃气体 50T闪点低于21,未包括在上述1-3类的易燃液体 10000t复合化肥 500t泡沫塑料 500t具有50bar以上的压力且容积超过200m3 高压能量设施.,1982.6 欧盟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Directive 8250),简称塞韦索法令 1988 ILO 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 1991 ILO 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 1993 第80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议书 1992 美国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EPA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
6、999年2月起,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英国1999年颁布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新的塞韦索法令的要求是一致的。澳大利亚、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颁布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10,欧盟用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控制危险物质,11,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OECD Council Act(88)84中也列出了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临界量从毒物乙拌磷等的10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12,OECD用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控制危险物质,13,国际劳工组织指导意见:,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
7、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设备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危险物质了解的不断加深进行修改。,14,国内研究应用概况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1997 劳动部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中立项“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系统试点项目”,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成都、青岛六城市成功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 第58条要求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8、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15,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6,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9、事责任:(一)(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17,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通过 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10、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
11、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
13、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14、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
15、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16、,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
17、人员的校正系数。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1.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
18、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
19、、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2.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总局2014年5月7日,公告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为定量风险评价、安全距离的合
20、理确定提供了标准依据。,3.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
21、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
22、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38,事故与重大工业事故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后果的、违背人们意愿的意外事件。重大事故指“在重大危险设施中的一项活动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39,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具有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和(或)危险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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