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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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证发2012037 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龙
2、泉管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刘侃巍先生和刘宏先生。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经济学硕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3 年,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了丽鹏股份(证券代码:002374),伟星股份(证券代码:002003)2011 年配股,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国统股份(证券代码:002205)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伟星股份(证券代码:002003)2008 年公开增发股票项目;其参与的其它项目还有中炬高新(证券代码:600872)、福田汽车(证券代码:3-1-1,600166)的配股等。保荐代表人
3、刘宏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工学硕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2 年,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的项目包括丽鹏股份(证券代码:002374)、天康生物(证券代码:002100)首次公开发行和伟星股份(证券代码:002003)2008 年公开增发股票、2011 年配股、博汇纸业(证券代码:600966)和六国化工(证券代码:600470)的持续督导、中房置业(证券代码:600890)和皖维高新(证券代码:600063)的股权分置改革。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一)项目协办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杜佳民。项目协办人杜佳民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高级会计
4、师,注册会计师,九三学社成员。2007 年 7 月进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现任太平洋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上海)总经理助理。从业期间,主要参与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芜湖众源金属带箔有限公司重组财务顾问工作,并分别担任现场负责人;参与了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工作,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IPO、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IPO 内控质量审核工作。(二)项目组其他成员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黄金腾、刘永杰。三、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设立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5、:,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 333 号2010 年 3 月 31 日张宇、阎磊0533-42922880533-42911233-1-2,经营范围: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6、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一)内部审核程序内核委员会依据内核工作程序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之申请文件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1、本次证券发行之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准备完毕,并由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组织初步审核,项目组成员落实质量控制部初步审核意见并补充、修改申请文件后,由质量控制部向内核委员会提出内核申请。2、内核委员会于 2
7、011 年 3 月 17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保荐机构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之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参加本次会议的内核委员会委员共 9 人。内核委员会经审议后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出具了内核审核意见。(二)内核结论意见内核委员会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上报中国证监会。3-1-3,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发行保荐书。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
8、项做出承诺:(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
9、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一、推荐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业绩稳健增长,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3-1-4,、,合国家产业政策;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条件及要
10、求,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程序合规,申报文件完备、有效。,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一)2010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二)2011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
11、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本保荐机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规定,1、发行人是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12、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22 日,2010 年 3 月 31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3-1-5,年以上。,3、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天恒信验报字【2010】第3102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主营业务为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预应力混凝土管(PCP)、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的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13、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发行人的独立性符合规定,1、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14、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没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5、发行人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3-1-6,机构混同的情形。,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15、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符合规定,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
16、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发行人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恒信专报字【2012】第 310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5、发行人不具有下列情形:,(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17、;,(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1-7,。,(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
18、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符合规定,1、根据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恒信审报字【2012】第 3100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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