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特装: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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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7 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 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第五章 董事会.23第一节 董事.23第二节 董事会.26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七章 监事会.31第一节 监事.31第二节 监事会.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第一节 财务
2、会计制度.33第二节 内部审计.35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第一节 通知.36第二节 公告.37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0第十二章 附则.412,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3、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82000046062。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11 年 6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 19 号。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4、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1,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5、依法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方式运作,使企业获得稳步而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发动机制造、销售(汽车发动机再制造油改气);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乙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天然气、石油、冶金、电站、化工设备开发、制造、销售(涉及压力容器的按许可证范围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
6、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1.,2.,3.,4.,5.,6.,7.,8.,9.,第十六条,公司发起人为黄锋、邬品芳、郭劲松等 27 人。公司成立时以原张家港市富瑞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截止 200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89,181,765.60 元 按 照 1:0.5607 的 比 例 折 为 公 司 股 份,其 中 人 民 币50,000,000 元列为实收资本,其余部分作为股本溢价,列资本公积。折股后,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
7、和出资比例如下:邬品芳认购 9,425,00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18.8500;黄锋认购 9,425,00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18.8500;郭劲松认购 6,945,064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13.8901;何军认购 2,068,877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4.1378;吴启明认购 1,831,123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3.6622;林波认购 1,625,00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3.2500;童梅认购 78,835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7;石炳山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倪安勤认购 78,65
8、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0.师东平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1.朱红专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2.吴新华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3.戎金泉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4.张建锋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5.陈海涛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6.钱惠芬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7.许俊杰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
9、本的 0.1573;18.殷劲松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19.许雪昊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20.刘勇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21.张建忠认购 78,650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0.1573;22.马红星认购 3,329,772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6.6595;23.徐马生认购 3,308,405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6.6168;24.冷志英认购 2,991,453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5.9829;25.范嵘认购 3,240,741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10、 6.4815;26.刘杉认购 2,849,003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5.6980;27.李德斌认购 1,780,627 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 3.5613。3,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67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各发行人及公众占股如下:1.邬品芳持有 9,425,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4.0672;2.黄锋持有 9,425,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4.0672;3.郭劲松持有 6,945,06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0.3658;4.何军持有 2,068,87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0
11、879;5.吴启明持有 1,831,12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7330;6.林波持有 1,625,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4254;7.童梅持有 78,83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7;8.石炳山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9.倪安勤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0.师东平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1.朱红专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2.吴新华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3.戎金泉持有
12、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4.张建锋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5.陈海涛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6.钱惠芬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7.许俊杰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8.殷劲松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19.许雪昊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20.刘勇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1174;21.张建忠持有 78,650 股,占公司发
13、行后总股本的 0.1174;22.马红星持有 3,329,772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9698;23.徐马生持有 3,308,40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9379;24.冷志英持有 2,991,45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4649;25.范嵘持有 3,240,741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8369;26.刘杉持有 2,849,00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2522;27.李德斌持有 1,780,62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6577。28.公众持有 17,0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3731。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14、 元。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4,(五),(二),(四),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5、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5,(二),(三),(四),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
16、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17、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6,(一),(二),(三),(四),(五),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18、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19、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7,(六),(七),(八),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20、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21、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22、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二),(三),(四),(五),(六),(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3、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
24、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9,(五),(六),(七),(九),(一),(二),(三),(四),(四)(八)(十),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
25、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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