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宪法学》考试小抄(完整版电大小抄)中央电大专科考试小抄(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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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 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4.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5.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2、6.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10.宪法解释:是指(由权威机关)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11.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简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12.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
3、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多组成的政治联盟。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派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在我国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组织。14.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市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15.一党制:所谓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16.两党制:所谓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
4、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获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17.多党制:所谓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18.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19.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20.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5、,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21.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3.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
6、确定与行使,划分选区,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24.选举法: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25.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26.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27.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29.复合制:是指有两个或
7、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30.地方制度: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31.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32.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成三个方面的内容。33.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34.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35.公民
8、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36.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37.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38.国家机构:指的是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
9、机关。4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42.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二:简答题(补充复习指导中没有的)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怎么理解?答: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0、。”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答
11、:(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如何理解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关系?答: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关系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如果不改善党的领导,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1)要改善党
12、的领导,首先就是要加强党的制度的建设。(2)改善党的领导,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革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3)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要改进党的作风;(4)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解决好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4.现行宪法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第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13、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星魂社区:5.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任期?答: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都为 5 年。其职权是: 1 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不1.适当的决定2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3 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4 人事任免权5 监督权 6 其他职权电6.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特点是什么?答: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2 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
14、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3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4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7.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表现为?答:(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
15、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8.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三:论述题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
16、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
17、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1. 宪法的作用有那些内容?答:宪法在国家生活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1)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2)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二、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是宪法的主要功能。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保障主要通过普通法律来实现。三、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1
18、)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2)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3论宪法实施的监督?答: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
19、监督。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20、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4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
21、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
22、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5.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或者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何区别)? 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
23、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 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 等同起来。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
24、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6.根据你的生活体会,阐述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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