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电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总结 小抄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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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4、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
2、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6、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本行政的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9、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0、国家行政机关:
3、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1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1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1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4、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1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1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8、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19、行政行为的撤消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2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5、的活动。2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2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25、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
6、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7、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28、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29、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0、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7、31、一般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3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33、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3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
8、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35、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36、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3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38、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
9、起赔偿的诉讼程序。3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4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4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
10、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厉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关似的人。4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44、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5、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6、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
11、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47、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8、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49、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50、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51、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
12、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53、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5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一、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律关系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
13、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职责,即其权利往往又是其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
14、、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三、行政法的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五、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
15、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人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六、行政主体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七、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
16、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八、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我国的行政机关设置可以遵循以下的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适应需要,即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精简原则:精简原则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并不抵触,而是相互促进制约的;3、高效率原则: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普遍要求,而对行政机构则有特殊的意义;4、依法设置的原则: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作用。九、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
17、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十、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向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份,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十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同时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变更甚至消灭。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情况有: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
18、职。十二、行政授权特征:a.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b.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c.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六种情况: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十三、行政委托特征: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
19、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十四、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而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十五、行政相对方权利:提出申请
20、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十六、行政相对方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十七、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2)工作监督:主要是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对政府提出质询和询问,及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1、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3)从事监督: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或责令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等。(2)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监督。3、国家行十八、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
22、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效力,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十九、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
23、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3)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其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5)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比行政立法程序严格。(6)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而行政立法往往以“规定”等形式发布。(7)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得多,而行政立法则有较强的适应性。二十、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
24、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2、征求意见: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二十一、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1、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行为表现为政府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因而使其具有赋权行为的性质;2、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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