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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项目名称: 委 托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份 爆破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单位 与监理单位 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
2、、监理单位向委托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单位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2014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本合同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安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贵阳云岩大龙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法人: 地址: 地址:贵阳云岩区贵乌路幼育巷8号 代理人: 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帐 号: 帐 号:2402000309006683055电 话: 电 话:6768569 本合同签订于
3、: 2014 年 月 日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单位”是指监理工程的法定代表。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工程的法定代表。 “监理机构”是指该工程法定代表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单位”是指爆破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位。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委托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
4、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监 理 单 位 义 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是监理工作的合法代理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单位。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 托 单 位 义 务 第八条 委托单位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
6、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负责工程施工的资金筹集和影响所涉及周围单位、居民等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
7、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对涉及爆破工程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委托单位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机构自备的设施由监理方自行承担费用开支。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单位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 理 机 构
8、 权 利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爆破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对爆破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设计,向委托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规程和实施细则时,监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委托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爆破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9、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单位报告。 (6)征得委托单位同意,监理机构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7)爆破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爆破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
10、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委托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安全、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单位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单位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单位增派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爆破工程范围内,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单
11、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 托 单 位 权 利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有选定爆破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有对爆破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委托单位或爆破工程造成
12、损失的,委托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 理 单 位 责 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中,如果因爆破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安全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单位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13、 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一、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1.协助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爆破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2.审查施工爆破单位资质及设计人员资格。3.审查爆破员、安全员、机械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爆单位雇佣具备安全施工基础知
14、识的一线操作人员。4.督促施爆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制度措施;督促施爆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施爆制度。5.审核施爆承包单位编制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措施及应急抢险方案。6.督促施爆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三、施爆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1.监督施爆承包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按照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爆,制止违规施爆作业。2.对施爆单位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爆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爆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
15、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爆令并报告委托单位;施爆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3.督促施爆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爆现场的安全施爆检查。4.复核施爆承包单位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炸药、火工品及起爆传爆器材等的验收手续及质量,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5.安全监理人员应对爆破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四、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1.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2.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爆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3.必要时使用
16、音像资料记录施爆现场施爆作业重要情况和施爆安全隐患。4.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委 托 单 位 责 任第三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 委托单位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三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当向施爆单位提供施爆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委托单位不得对监理人员提出不符合爆破工程安全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17、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爆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炸材和火工品。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份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 监
18、理单位向委托单位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费之日起10日内仍未收到款项,而委托单位又未对监理单位作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监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份监理业务。委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19、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四十一条 当委托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单位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 理 报 酬第四十三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委托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委托单位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
20、日起,还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份报酬项目中提出异议,应当在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单位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 第四十七条 委托的施爆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等,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单位实报实销。 第四十八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员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委托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
21、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单位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单位应按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爆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委托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单位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单位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 议 的 解 决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
22、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如委托单位有违反本合同责任行为,按照国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合同责任行为,按照国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份 专用条件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爆破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2、爆破工程质
23、量管理条例;3、发包单位与施爆承包单位签订的专用爆破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4、爆破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统一标准;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5、国家现行的监理规定、监理规范;6、现行定额,收费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受托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电话: 监理范围: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监理工作内容:控制爆破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提供必要的造价咨询业务及工程结算配合审计工作。第五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提供的爆破工程所需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提供爆破对象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工程施工合同。以上技术资
24、料合同签订后二天内提供。第五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十八条 委托单位的常驻代表为: 。第五十九条 委托单位委托总包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办公室及现场监理人员生活用房。监理单位自备的、委托单位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六十条 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投标承诺及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额=直接经济损失(或返工总费用)按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第六十一条 委托单位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1、监理费:每月¥ 元(大写: )。2、监理服务进度款的支付:
25、每月第一周 。不足一月按一月收取监理费,停工一月以上不收取费用,待工程复工后再按月收取费用。委托单位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元。第六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六十四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 = 工程费用节省额 报酬比率 无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公司负责制作本项目所有监理资料,并最终将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交付委托方。2、提供本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及专业岗位情况;3、组织每周的监理例会并负责文字记录工作;4、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5、在施爆项目未正式移交业主前,保证工地上必须有能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的工程师值班,及时处理施爆过程中发生的事件;6、施爆过程中,若发生施爆单位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整改令后若仍不执行,当继续施爆存在重大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书面汇报;7、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不作为,委托方有权建议更换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不作为造成的损失。8、施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严格落实旁站监督等职责。9、监理公司除做好自身的工程资料外,还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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