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内部监控改造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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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 锡 市 政 府 采 购公 开招 标 文 件政府采购编号:XCGZX2012-0034 采购项目名称:内部监控改造项目集中采购机构: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目 录一投标邀请函-(2)二投标人须知-(3)三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10)四. 合同书(格式文本)-(27)五合同条款(格式)-(28)六.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1)一投标邀请函我中心受无锡市公安局的委托,对内部监控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你单位参加投标并提请注意下列附表中的相关事项: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内部监控改造项目 数量:一批 采购编号:XCGZX2012-0034 采购人:无锡市公安局 采购方式:公
2、开招标2集中采购机构: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机构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5楼3投标人条件: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B. 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工信部颁发的相应资质; C. 能够提供所投摄像机、硬盘录像机及前端光传输设备的原厂商项目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函4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投标(报价)确认函(该函可在我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内下载)传真(0510-82704033)至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部并电话(0510
3、-82719736)确认,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公开答疑会时间:2012年3月31日14:00 公开答疑会地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三评标室6投标人投标前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伍仟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保证金可用银行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如采用电汇形式的必须在投标前与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确认;如投标人电汇后未予确认,引起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收款单位: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10-82719736)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无锡梁溪支
4、行 账号: 8870101985000119687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8投标时间:2012年4月17日9:30至10:00截止,截止期后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地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评标室9开标时间:2012年4月17日10:00 开标地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评标室10定标时间:2012年4月17日评标结束定标地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11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投标文件副本份数:6份12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联系。联系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5楼联系人: 刘晓成、黄炜联系电话:051082722165 二投标人须知(一) 遵循原则:公
5、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 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2 投标人应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3 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表明承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4 招标文件仅作为本次招投标使用。(三) 招标文件的解释:1. 采购人、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于2012年3月31日14:00,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三评标室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书面提出的要求澄清的问题进行公开答疑。2.
6、投标人如有需要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于2012年3月31日10:00前送(或传真0510-82722317)至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3. 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四)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2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3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和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
7、原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更正公告。请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下载此更正公告后,于投标截止日前书面回函(传真件)我中心综合部,传真:0510-82704033,逾期不回视同收到此公告。因投标人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 投标文件的组成:1. 投标函(格式见附件)2.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 证明文件:(1) 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投标人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 投标人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工信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所投摄像机、硬盘录像机及前端光传输设备的原厂商项目授权书原件和原厂商服务承诺函原件(生产厂家除外); 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补充性文件 投标人经会计、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法人章的最近一个月份财务报表复印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标人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 评分标准中对应的其它所需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
9、全部提供,其中要求提交的原件或公证件必须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如果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或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为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其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可在中国大陆有效居留的许可证明。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其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分结果。4.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 细目报价表(格式见附件)6. 偏离说明(如有格式见附件,并自行添加至投标函中)7. 要求需方提供的配合(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至投标函中)8. 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
10、和文件,如有自拟并自行添加至投标函中)(六) 投标文件的要求:1 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2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须有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3 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报价一律以人民币为投标结算货币,结算单位为“元”。4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5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6 投标文件按照投标函格式中的顺序制作,并请编制目录。7 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六份,须各自装订成册,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密封在标袋中,同时在标袋
11、上注明投标人名称。8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签字。9 投标费用自理。(七) 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1.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3.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4.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5.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6.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7.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8.
12、 投标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9. 投标文件中有招标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10.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11.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相关人员出现同一人的;12.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的;14. 不同投标人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故意哄抬价格或压价等其它恶意串通投标的;15. 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16.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八) 开标、评标:1 开标时由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公证机构或投标
13、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记录各投标人开标一览表。2 投标文件的审查(1)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 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3 评标程序评标工作由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
14、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
15、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4 评标方法投标人通过初审的,方可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比较与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计分均保留2位小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确定3家中标候选单位。若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5 评分标准(1) 价格(40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4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2) 产品配置性能(23分
16、):考察所报产品的性能、产品质量等是否优越(重点考察产品的综合性能指标,以各种技术、性能参数为准)。以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为基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5分,并按照所报配置性能的高低(正偏离情况)酌情加分,主要考察前端摄像设备(3分)、前端传输设备(3分)、存储设备(2分)加分因素:对于节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4%、4%的加分(以提供的标明所报产品位置的现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为准)。(3) 项目方案(15分):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方案,重点考虑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不提供不得分。包括: 项目需求的掌握理解(
17、2分) 系统解决方案(2分) 实施方案(4分) 3分优4分、2分良3分、1一般2分 维护方案(5分) 4分优5分、2分良4分、1一般2分 验收方案(1分) 培训方案(1分)(4) 服务(15分):以各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服务要求和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所作服务承诺为依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8分,正偏离部分7分:1技术人员配备(1分)2. 原厂免费质保期(2分):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1分,最多2分 3响应时间(含到达现场时间)(2分)4提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2分)(5) 投标人综合情况(7分): 信誉(2分) 投标人三年来已完成的含高清设备的司法系统监控项目成功案例二个,每
18、多提供一份有效合同复印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2分) 财务状况(2分):经会计、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法人章的最近一个月份财务报表(1分)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1分) 投标文件规范性和表述清晰程度等(1分)(九) 定标: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3家中标候选单位中,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和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告。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如有质疑,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19、形式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收到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如投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2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两份)留存,其余投标文件副本和原件退还各投标供应商。(十) 废标的确认
20、: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十一)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2. 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3. 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应自行与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事宜,并按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提供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收款依据。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
21、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且中标人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后无息退还。5.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过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十二)中标无效的确认:(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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