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牌拆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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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新天津生态城门区大型广告牌拆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总承包人: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约地点:天津市塘沽区新北路4919号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总承包人(发包人,甲方):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岭 住 所:天津市塘沽区新北路4919号劳务分包人(承包人,乙方):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会住 所: 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1号楼资质证书号码:A1014012011502-6/2发证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资质专业及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至2013年12月01日营业执照
2、号码:120224000018269(6-6)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2009CY0002072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中新
3、天津生态城门区大型广告牌拆除工程分包工程地点:中新天津生态城,彩虹桥以北、汉北路东侧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新天津生态城门区,彩虹桥以北、汉北路东侧10块大型广告牌拆除(框架尺寸:长约26.3m,高约16.3m,厚约1.2米,版面尺寸:18m6m双面,地上部分材质:钢结构共计约400吨,钢筋混凝土承台基础)。所有拆除物的运输、清理,拆除后场地平整至原地表高程,恢复破坏的广场地面、构筑物、绿化、市政设施及拆除工程中的各类措施、机械使用等。广告牌实际尺寸和基础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此外还需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辅助性工作。乙方承担本拆除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管理费、
4、水电费、税费、政府要求的相关费用等)。广告牌及其基础拆除后(废铁、装饰板、灯具、电缆等)归乙方所有,乙方须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拆除并移出中新天津生态城并处置。现场三通一平工作由乙方自行解决。 二、分包合同价款暂定金额: ,大写: 。固定金额: 151122元 ,大写:人民币 壹拾伍万壹仟壹佰贰拾贰元整(含税) 。三、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2 年 03月 21日开工;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2 年 04 月21日完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
5、必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并要求达到 /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通用条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如有)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11.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
6、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九、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03 月 21 日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
7、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术语解释2 工程概况3 工作内容4 合同工期4.1 开工4.2 阶段工期4.3 工程完工及延期4.4 违约责任5 质量标准5.1 质量标准及奖项5.2 返工、修理及整改5.3 违约责任6 甲方权利及义务6.1 派驻甲方代表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6.4 支付工程款6.5 其他7 乙方权利及义务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7.2 工程施工 7.3 成品保护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7.5 人员7.6 免除甲方责任7.7 禁止转包8 技术资料8.1 图纸8.2 技术交底8.3 施工方案8.
8、4 完工验收资料8.5 违约责任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9.3 安全生产9.4 安全设备及要求9.5 噪声及扬尘9.6 排污9.7 防火、防电9.8 体检9.9 其他10 材料管理10.1辅材及中小型机具10.2 甲方供应材料10.3 甲方供应设备10.4 对甲方自有材料的加工、管理11 检验、验收及完工11.1 验收程序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11.3 重新检验12 工程保修12.1 保修期12.2 保修责任12.3 保修金的返还13 合同价格13.1 合同价格模式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13.3 工时或工
9、程量的计算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14 合同价款的支付14.1 预付款14.2 进度款的支付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14.4代扣款项14.5拒绝付款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2 变更的指令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16 索赔16.1 协助索赔16.2 索赔的程序17 合同价款结算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17.2 结算的程序17.3 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18 违约18.1 乙方违约责任18.2 甲方违约责任18.3 违约金的扣除19 合同的解除19.1 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19.2 因建设单位原因解除合同19.3 合同解除的后果20 担保及保险20.1 履约担保20
10、.2 保险21 争议22 不可抗力22.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22.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22.3不可抗力责任承担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4 其他24.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义务24.2 合同备案24.3 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术语解释1.1 建设单位: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公司,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1.3 甲方:指整体工程的总承包人,即本分包工程的发包人。1.4 乙方:指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即分包施工单位。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中新天津生态城门区大型广告牌拆除工程总承包合同。1.6 整体工程:中新天津生态城门区大型广告牌拆除工程,即总
11、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合同中约定的时间。1.11 合同价款: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2. 工程概况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3. 工
12、作内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4. 合同工期4.1 开工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或议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4.2 阶段工期4.2.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
13、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底前3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4.3 工程完工及延期4.3.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4.3.2 因甲方原因引
14、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4.4 违约责任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4
15、.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扣除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5 质量标准5.1 质量标准及奖项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5.2 返工、修理及整改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本工程监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
16、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5.3 违约责任5.3.1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
17、的合同金额,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6 甲方权利和义务6.1 派驻甲方代表6.1.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
18、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合同的权利。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6.3.1若甲方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加料,则甲方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机械及周转架料。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6.3.2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甲方不承诺专为乙方提供任何施工机械及周转架料,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不能满足乙方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6.4 支付工程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5 其他6.5.1
19、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a)测量定位。b)检查和验收。c)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6.5.2本条6.5.1款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甲方无须承担。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7.1.1 乙方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或议标时的书面承诺,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
20、少于40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施工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2 工程施工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
21、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7.2.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7.2.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7.2.4 乙方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
22、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5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7.2.6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7.2.7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7.2.8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
23、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7.3 成品保护在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若此类建筑、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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