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规划展示馆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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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方: 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2.2承包方式: 2.3建筑面积: 2.4景观面积: 2.4.1绿化面积: / 2.4.2道路面积: /
2、二、合同工期第3条 合同工期3.1售楼处景观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出具的开工通知单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2013 年 月 日。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 3.2设计深化完成时间:自收到发包方初步设计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深化设计。三、合同价款第4条 合同价款4.1合同总金额暂定为(大写): 。 (小写): 暂定价 元(面积、单价为暂定),最终以实际结算审定值为准。4.2合同价款包括:合同中所列全部工程内容及深化设计费用、工程施工费、养护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边坡支护、施工降水排水、二次搬运费、水电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民扰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
3、足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反季节施工费、扬尘污染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临时生活区搭建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竣工资料编制、提供施工图竣工图等全部相关费用。 四、合同文件及图纸第5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5.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3)中标预算(4)招标文件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充文件(5)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6.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及济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6.2 适用标准、规范
4、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根据工程情况相应调整)6.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7条 图纸7.1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7.1.1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开工前7日,提供初步设计图壹套。7.1.2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承包方自收到初步设计图之日起15日内,提供经发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八套(两精六平) 。7.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7.3发包方对图纸
5、的特殊保密要求: 无。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第8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8.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依据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依据发包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8.2发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履行发包方的义务执行发包方的权利 。 8.3 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处理项目上的一切事宜。 8.4 任何一方的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9条 发包方工作9.1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
6、用9.1.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9.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10日内接至施工场地红线且用量满足施工要求(发包方仅提供驳接点),电讯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水、电 由承包方装表计量,安装费及水电费由承包方承担。 9.1.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A: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 已开通。 B: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要求: 满足施工运输要求,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9.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 9.1.5
7、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各项应由发包方办理的证件由发包方负责全部办理,承包方予以必要的协助。9.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进场3日内,书面提交,现场交验。 9.1.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承包方完成设计深化并经发包方认可后10日内。 9.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9.1.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无。 第10条 承包方工作10.1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0.1.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图设计
8、深化完成并经发包方确认之日起20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报施工图预算;每月25日提交本月实际完成产值及下月进度计划报表(含计划产值)各三份;每周二提交上周施工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各两份。 10.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1.3向发包方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10.1.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0.1.5对已竣工
9、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A: 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如有特殊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包方据实承担承包方发生的相应费用。 B: 对已竣工但尚未交付发包方的工程成品保护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方承担。 10.1.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0.1.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承担:严格按济宁市文明
10、施工条例执行,施工期间现场达到整洁、干净、无扬尘、无垃圾、竣工交付前,应将施工场地清洁干净,包括临时硬化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1.8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六、施工组织设计第11条 进度计划11.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完成施工图设计深化之日起15日内。 11.2承包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顺延工期;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
11、同意延期的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因发包方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双方另行商议;因承包方原因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发包方相应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4) 非承包方原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一周内累计超过24小时;(5)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6) 发包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
12、它情况;(7)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无 14.2 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七、质量与检验第15条 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争创优良)。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6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
13、时内发包方、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八、安全施工第17条 安全施工17.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7.2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第18条 事故处理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
14、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8.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九、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与支付方式第19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19.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19.1.1工程计价原则:根据发包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隐蔽验收资料,依据2003 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园林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及价目表、2005年山东省园林
15、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工程量计算规则、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及费率执行如下四项:(1)人工单价按51元/工日进行取费。(2)苗木、石材、小品、灯具、电缆、假山等主材只计取税金不计取规费。 (3)所有施工项目均执行:工程类别三类、管理费让利10、利润让利20、措施费让利30. (4)措施项目中,竹(胶板)模板使用摊销系数执行济宁市造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模板制作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补充定额及价目表。19.1.2、结算方式: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按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加洽商变更增减帐进行结算;承包方在保证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不损坏发包方利
16、益前提下采用的一系列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改变而降低成本的措施其利益所得归承包方所有。 19.1.3、合同承包范围内发包方直接发包的项目,如需承包方提供服务配合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收取分包项目决算总价2%(不包括设备费)的配合费。 19.1.4、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并加盖原合同所盖印章的书面认可,发包方任何人员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向承包方做出的任何保证、承诺及变更均不生效。 19.1.5、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时或未尽事宜双方积极协商解决。19.1.6、承包方全力配合发包方完善政府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招标中标价仅作为投标程序用,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招标代理费费用均有承包方承担。 19.1.7
17、、最终结算价以政府审计机构审核后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为准。 19.1.8、退场工程结算价:按本条第款结算后总价下浮10%(甲供材、甲乙双方认价材料不下浮)。第20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20.1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20.2进度款:2013年3月、4月按当月形象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其他月份按当月形象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验收手续后,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应达到已完工程量总价的60%,但当支付总额累计达到暂定合同价的70%时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0.3结算款及质保金20.3.1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不包含养护费用)的9
18、3%,结算总价的7%作为工程保修金;园林工程结算时苗木养护部分结算价款待养护工作完成后再支付。20.3.2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在承包方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方一次性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保修金。 20.4付款同时,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供等额的发包方认可的合法发票(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十、苗木、材料供应第21条 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发包方原则上不供苗木、材料,但保留供应的权利(双方对材料批价确价未达成共识时,采取甲供)。21.1 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无。21.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2
19、1.3 发包方供应苗木、材料的结算方法: 苗木、石材、小品、灯具、电缆、假山、喷泉等主材只计取税金不计取规费。 第22条 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22.1 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的约定: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22.2 苗木、石材、灯具等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2.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十一、工程变更第23条 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方、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4条 其他变更施工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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