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FBM-CLI.12.56623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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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2日黔西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
2、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动态管理、托住底线;(二)政府主导、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多元救助;(三)公正公开、规范管理、高效快捷、便民利民;(四)量力而行、保障适度、权责清晰、稳健持续。第三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州级统筹、政策实行全州统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第二章救助对象分类及认定第五条救助对象为在贵州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黔西南州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四类参保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
3、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深度困难职工。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相对困难职工。四类人员:意外致困职工、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第六条救助对象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分类认定部门如下:(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
4、庭人口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二)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组织认定。(四)县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由县级总工会认定,州级单位困难职工由州总工会认定。第七条县级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认定救助对象后,原则上每月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参保、待遇核定及待遇落实相关工作,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身份变更后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
5、遇。第三章综合保障第八条参保资助。对依法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落实参保财政资助政策,分类资助标准如下:(一)一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按个人缴费的全额予以资助;(二)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的50%予以资助;(三)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的30%予以资助;(四)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第九条促进医保三
6、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州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第十条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分层分类救助。(一)救助范围医疗救助范围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象。(二)支付范围及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7、,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救助保障按以下标准执行:1 .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100%;2 .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0%;3 .三类人员:起付线为IOoO元,救助比例60%;4 .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救助比例50%o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合并计算,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5万元。(三)救助规则1 .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2 .救助对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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