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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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财政局二、实施依据【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
2、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
3、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好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自治区地方金融
4、监管局予以公告。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一)合并;(二)分立;(三)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细则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和相关合作银行并公告。三、受理条件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细则(新金规2021)2号)文件执行。四、办理材料序号事项名称材料名称数量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营业地址备案1、变更文件;2、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变更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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