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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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2)87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3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
2、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实施本办法有关工作。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房屋征收补偿估算金额进行初步审核;(二)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进行认定与处理;(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A)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4、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管理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5、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6、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开展房屋征收项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调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项目立项、规划意见(含用地范围图)、土地预审等相关文件后,向区房屋征收
7、部门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第十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范围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五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登记工作:(一)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二)被征收人是否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区
9、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及其对应的土地用途等事项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三)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四)签约期限、补助标准与奖励;(五)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第十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组
10、织论证,发展和改革、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o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区房
11、屋征收部门委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IOO户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应对账务进行结清,将剩余征收补偿预存款转入相关账户。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五)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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