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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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发(2018)14号)、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为目标,用于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企业上市、发展股权投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
2、、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五)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笫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三)按
3、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审核与专项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六)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章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第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安排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后备企业培育
4、,推进企业高质量股改,指导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上市挂牌公司做优做强。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上市挂牌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一)对拟在境内上市且完成相应上市进度的企业;(二)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且资金用于本地投资的企业;(三)对成功挂牌新三板、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企业;(四)对我市境内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投在我市的企业;(五)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九条企业上市挂牌
5、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审批流程:(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司向注册地县(市、区)、功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市工作机构)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和证明材料。(二)县(市、区)或功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市工作机构)初审,并经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拨付奖励补助对象及金额,报市财政局。(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奖励补助对象。第三章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第十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2020)102号)、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
6、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加快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集聚和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每年安排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对优质股权投资机构落户、集聚和投资扬州以及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我市等进行扶持奖励或补贴。第十一条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扬州区域的新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IOoo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IoOO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250万元。实
7、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我市银行机构托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系统完成备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机构可申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1、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2、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投资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期限一年以上;3、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注册纳税在我市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或投资满一年后,三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其中,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认定;4、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工作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固链强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
8、计年度内,累计地方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5、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800万元以上),被投企业开票销售在投资期间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综合考虑对地方贡献;6、对成功获评江苏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江苏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和创业投资优秀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等项目的,不可申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二条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流程:(一)每年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二
9、)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第1、2条奖励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存续期限、纳税地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第3、4、5、8条奖励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条款对应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
10、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存续期限、纳税地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三)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和市相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审核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需市级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奖励补助对象。第四章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
11、)41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安排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第十四条我市各县(市、区)、功能区,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年度监管评级C级以上(含)的融资担保机构,可申报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申报年度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监管评级D级以下(含)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申报。第十五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IOOO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其申报年度融资担保在保业务给予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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