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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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2)3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现将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24日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吉林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2、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具体实施工作。排污许可审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的质量监管。协同执法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审查,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质量进行监管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将排污许可执法
3、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排放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对排污登记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可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等内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开展核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机构。第四条省、市(州)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
4、三方技术单位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对提交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填报排污信息。持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上传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并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排污许可审批机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全国
5、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监管执法信息,并将对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开展排污许可差异化监管,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单位名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公众举报投诉多的排污单位,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应当包括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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