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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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的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己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1日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2022年11月4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加强爱国主义和革
2、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
3、施;(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可移动资源;(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文化资源。第三条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属地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第四条每年5月17日为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红色文化资源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4、、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承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损、损毁、侵占和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处设置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亥找k涂抹、损毁
5、、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第十一条列入市、县(市、区)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资源的人民政府根据其历史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依法批准后,由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第十二条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等红色文化资源上刻划、涂抹;(二)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五)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六)以歪曲、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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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 红色 文化 资源 保护 传承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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