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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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4日经八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日三亚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推进城市照明智慧化,促进能源节约,打造社会治理标杆,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
2、护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协调美观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
3、,组织实施本办法。所属三亚市路灯管理所是市城市照明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路和隧道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供电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
4、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第九条市、区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法适
5、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要求,遵循节能环保、信息化等要求,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城市照明建设效果和管理提出要求。第十二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计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确定重点区域规划设计目标及策略,明确区域照明主题,对照明载体的亮(照)度水平、光源颜色、视觉效果、造价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三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城市
6、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功能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游步道;(二)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三)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四)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存在夜间通行安全隐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第十五条下列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暨三亚市中心城区照明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及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具体设置地点、范围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
7、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两侧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二)机场、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和商业街(区)、综合性体育馆(场)、旅游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三)城市核心、重点区域,地标性建筑和城市重要节点;(四)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区域。第十六条设置城市照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三)照明色彩、图案和造型等方面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四)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
8、相似;(五)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六)合理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第十七条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位于城市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规划要求。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的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单位城市照明的设计标准、配电方案、节能措施、智能控制等设计方案的内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十八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并推进建设。现有城市道路未配
9、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的,各职责单位应当逐步推进改造完善。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并满足光照度要求。第二十条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推动多功能灯杆建设,集约设置各类杆体,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实施“多杆合一,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等设备的,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并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功能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搭载的有关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由对应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主
10、贝;(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主贝;(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属城市景观照明重点区域,确需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分批、分期逐年纳入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可分批、分期逐年纳入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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