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国际公约汇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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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24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汉堡规则 1978鹿特丹规则 2008,一、提单的背面条款,(一)类型1、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2、任意性条款两类。,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
2、并无效。”,(二)内容,1定义条款(Definition)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承运人基本责任:1)承运人有条件地保证船舶适航义务 A.谨慎处理(非绝对)B.开航前和开航时(时间范围)2)应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ofResponsibilit
3、y)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of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美国的“哈特法”(Harter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收货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
4、付货物的地点。因此,该规则适用于承运人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5、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的免责条件:1)承运人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2)负举证责任(火灾发生原因的举证责任除外),6、托运人责任1)如实申报有关货物情况2)有义务按规定时间和数量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二、有关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概述,(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多数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条款是参照该公约规定的。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
5、划分上很不平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二)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海牙-维斯比规则,也称维斯比规则,全称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并于1977年6月23日起生效。该规则主要针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可以说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于磋商,并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除了保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
6、订内容外,在很多方面予以根本性的变革,如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等。这个公约于1992年11月起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并且由于这些变革对承运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实际上大多数海运大国均为加入该规则,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四)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目前尚没有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7、尚未生效。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扩大了承运人责任期间,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取消了传统的承运人免责事项,提高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如果该规则生效,将大大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可以预见其对航运业及保险业将会带来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一些经营船龄较大、管理水平不高的中小航运企业带来的冲击。,三、提单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基础即讨论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指在什么条件下,承运人对货物损失赔偿,即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又称责任制。一是严格责任,二是过失责任。,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形成与演变18世纪前-严格责任制(除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之
8、外,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或灭失,承运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其有无过失。)18世纪80年代-不负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制。鹿特丹规则-完全过失责任制,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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