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程(第5章)保险合同(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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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重要条款第五节 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第5章 保险合同(下),1,第五章 保险合同(下),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主体部分、权利义务部分、客体部分、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四部分构成。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2,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声明)(二)保险标的(声明)
2、,3,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有两种:指定险和一切险。指定险是只对特定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财产险中可能只对火灾、风暴等赔偿。一切险也称开放式保险单,如果不是排除在外的风险,那么被保险人将获得赔偿。一切并非一切。,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有三种 1 除外风险:合同中把某些风险和原因排除(比如故意行为、战争、洪水等)。2 除外损失:比如损失发生后没有进行必要的保护造成损失。职业责任损失一般除外,因为需要特定的保单。3 除外财产:比如房屋保险中会要求把一些贵重物品除外,单
3、独保险。,5,可保性的问题,6,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period of coverage)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期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日、时表示。,7,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
4、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8,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premiun)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方法,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在财产保险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在人身保险按合同约定金额定额给付。,9,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
5、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10,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九)条件条款 是保单中对保险人所要履行的承诺施加限制或者使之生效的相关条款。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义务。如果条件没有满足,保险人就拒绝赔偿。比如:损失发生时通知保险人,保护财产,提供清单以及发生诉讼时与保险人合作。,1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除了基本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根据特殊需要约定其他条款。为区别于基本条款,这类条款称为特约条款。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
6、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两种类型;狭义上仅指保证条款。(一)附加条款(批单)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12,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附加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险单上用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二)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13,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被保险人的定义 保险合同一般要对被保险人释义。保险单中可能有一个指名的被保险人的定义,指名的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单声明
7、事项中载明的人。保险单中还可能有附加的被保险人。二、批单 保险合同经常附有批单。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批单可用来扩大保险责任范围。,1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三、责任免除条款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地震。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因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恐怖袭击。,15,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四、责任承担方式条款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
8、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16,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17,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
9、同重要条款五、免赔条款 免赔额(deductible)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免赔额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或金额。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总是一种全部损失,在人寿保险中不使用免赔额。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为了尽可能减少最终的责任赔偿,从一开始就介入诉讼,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因此,责任保险也不普遍使用免赔额条款。,18,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一)免赔额的作用 1消除小额索赔。将那些处理和操作成本高的小额索赔排除在外,减少定损费用;2减少保险费。只保大的损失,这叫大损失原则
10、;3促进防损工作,即减少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道德风险是故意造成损失,免赔额使得被保险人可能一无所获。心理风险是无意行为,减少疏忽造成的损失。,19,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二)免赔额的种类 1绝对免赔额(straight 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比如汽车保险,假如免赔额使500元,损失7000,那么只能得到6500的赔偿。,20,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2总计的免赔额(aggregate deductible)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
11、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险人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比如一个保险年度免赔额使10000。第一次损失1000,不赔偿 第二次损失2000,不赔偿 第三次损失8000,赔偿1000,21,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3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deductible)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一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22,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4消失的免赔额(disappearing deductible)根
12、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减少。这实际上是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例如,假定5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5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110的比例赔偿,当损失达到5500元时,免赔额全部消失。免赔额的消失过程如下:损失金额 赔付金额 免赔额 500 0 500 2500 2200 300 550 5500 0,23,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六、共同保险条款共保条款即共同保险条款(Coinsurance Clause),是美国率先在财产保险中采用的一种保险条款,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确定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标准,通常的共保比例为75%或者80%。共保条款按照不同的
13、共保比例规定而命名,较为常见的是“百分之八十共保条款(80%Coinsurance Clause)”。,24,80%共保条款的内容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达到标的物实际价值的80%,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受比例分摊限制;如果保险金额未达到标的物实际价值的80%,那么保险公司按照公式确定赔付金额 例如,一张财产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0万元损失,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由于保险金额超过出险时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即100万元120万元80%,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向
14、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负责向被保险人支付20万元的赔款;假设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150万元,由于保险金额未达到出险时保险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即100万元150万元80%,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比例赔偿原则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即保险公司负责向被保险人支付20100/(15080%)=16.67万元的赔款。,25,共同保险条款的问题,通货膨胀会使得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除非随其不断增加保险额。财产价值在保单内大幅度的变动会给被保险人带来影响。比如存货的大幅度变动。一个解决方案是报告式保险,即定期向保险人报告财产价值。,26,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七、他保条款“他保”条款可以
15、遏制被保险人获得多重保险赔偿的冲动,使其遵循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1按照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 2按照限额责任分摊赔偿 3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 此外,其他诸如保证条款、抵押条款等亦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27,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28,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选择权(一)红利支付方式选择权 人寿保险单可分为分红保单和不分红保
16、单。分红保单是向保单所有人支付红利的保单。分红保单一般有红利任选条款。红利在很大程度上表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分红保单就是保险公司除提供保户寿险保障外,还会让保户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这张分红保单所产生的盈余的一种保险单。,29,30,红利一般有以下几种支付方式:(1)现金。(2)减少保费。(3)留存。(4)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所谓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缴保费时,以保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一次性保费,使保险金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的一种保险选择方式。(5)购买定期寿险: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
17、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6)把保单转化为保费缴清保单或两全保险。,31,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二)不丧失现金价值的选择权 1保单现金价值的含义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又称为“解约退保金”。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
18、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32,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2不丧失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在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因此它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有权选择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申请退保。(2)购买减额保费缴清保单。(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33,(1)申请退保。,保单持有人退保后可以取得现金价值,之后保单下的所有利益都终止。一般在最初几年价值很低,但长期可以积累大量现金价值。如果退,依照美国法律可以推迟6个月支付,这是 30年代危机的产物,当
19、时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现金,如今一般不推迟。退保可能是被保险人退休,不需要扶养其他人,那么对大额保单需要降低,所以退保。,34,(2)购买减额缴清保单 可保退保金作为一次缴清保费来购买减额保费缴清保单。适用于仍需要保险但是不想再交保费的投保人。(3)购买定期寿险 把退保金作为一次缴付保费来购买与原保单面额相等的一定时期的定期寿险保单。,35,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三)保险金给付方式选择权 寿险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五种:(1)一次支付现金方式。(2)利息收入方式。(3)定期收入方式。(4)定额收入方式。(5)终身年金方式。,36,第三节 人寿保
20、险合同重要条款 二、其他重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37,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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