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全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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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一、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概况1、广义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2、1993年颁布,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事前的监督管理和防范)(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事后的处罚和产品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国外立法中采用的产品责任的区别,二、产品的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1)产品的定
2、义存在逻辑错误(2)产品外延太过狭窄,下列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有哪些:,建设商品房所需的钢筋;远程激光导弹;小麦;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新型材料;天然的煤矿;房屋;电;管道燃气、油品、热能;血液制品、血液;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一、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辨析,(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第40条)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销售者)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如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一种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
3、产品合同责任(过错责任)买受人负有对该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也有例外),该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三)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的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 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受害人只要证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及产品缺陷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而生产者则要举证才能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才能免除产品责任。此类纠纷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主要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二、我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
4、标准,双重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标准。一般来说,我国认定产品的缺陷会将两者结合起来认定,有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典型案例:2001年童车致损案 案例思考:若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却仍存在不合理危险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能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免责?,最终结论:应与国外先进立法保持一致,坚持将“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基本的绝对的标准,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只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或方便消费者索赔的一个辅助性的相对标准,其绝不能凌驾于基本标准之上。也就是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具体量化的参照系,而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的法
5、定依据。,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设计者零件制造者或者原材料供应者制造者或者组装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购买者(消费者)索赔请求人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 早期直接购买者 现实中产品的使用者 第三种潜在的索赔人旁观者(Bystanders)*缺陷产品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通常由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与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原告。,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通常为产品责任诉讼的被告。中国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
6、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历史沿革 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或过失责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担保责任)严格责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市场份额责任原则),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针对销售者进货时严格遵守检查验收义务,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同归责原则下,原告负担的举
7、证责任不同过失责任与担保责任的举证责任严格责任下的举证责任 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要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证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损害的存在(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的排除事由(生产者),(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开发风险抗辩(或工艺水平抗辩)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
8、任的情形。减免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有过错以及第三人存在的过错。我国产品质量法未作专门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其他抗辩事由,诉讼时效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请求权消失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问:该规定有何缺失?,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中的人身损害一般指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
9、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丧失、肢体伤残及健康受损。因人身伤害造成直接损失(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和间接损失(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各国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财产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间接的资金损失。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损失(Product injuries only itself and Purely eco
10、nomic loss),除美国法和日本法外,大多数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均作了排除规定。产品自身损害所生的纯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用合同法救济,因为确保产品的价值和品质是契约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的规范目的,受害人应对此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而非侵权损害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被告故意侵权和严重的过错或无视他人安全的情形。美国引进金额较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欧洲对有关人身损害最高赔偿限额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尚未设立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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