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企业培训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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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及 产品质量风险防范 2010年6月,目 录,第一章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 三、产品质量风险四、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一、产品质量法概念,(一)、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发生的经济关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
2、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人为产品商品 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煤、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均不适用本法。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与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本法。,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及时间性等。,产品质量特性,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性能,产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规则,产品
3、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一)、产品质量风险的主要类别: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三、产品质量风险,三、产品质量风险,(二)、产品瑕疵与缺陷区别:,四、产品质量立法概况,(一)产品质量基本法工业品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80)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产品质量法(19932000)(二)产品质量特别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
4、量法等(三)产品质量相关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民法通则 刑法等,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权限划分:质检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两部门密切配合,同一问题,
5、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二)执法过程中的职权 涉嫌违法查处: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 认定违法处理: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一)企业自我检验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合格: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符合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抵触);或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第三方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一)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无法明确约
6、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强制标准与一般标准 强制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标准:除适用强制性标准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三、生产许可证制度,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如:乳制品、食用油,如:验钞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如:电热毯、压力锅,保障劳动安全的,如:安全帽、建筑扣件,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如: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7、例,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 2、认证原则自愿认证 3、认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认证原则自愿 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 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五、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一)抽查产品范围: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二)抽样要求:1、认证原则自愿 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 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第三章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
8、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一)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1、安全性无不合理危险(默示担保)2、适用性适于与产品性能一致的适用(默示担保)3、诺承性符合承诺(明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厂名厂址,标准编号,
9、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禁止性规定,在甲地生产产品,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编造或捏造厂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产品合格证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为故意,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手段是将不合格产品故意伪装、欺骗用户、消费者,谎称合格产品,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标识检验,产品感官检查,必要的内在质量检查
10、,检验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地、产品规格、等级,通过运用看、摸、捻、品等方法,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进行感观上的判定,内在质量检查不是强制义务,必要时可自行或委托专门机构检验,2、保有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采取的措施,保持产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应保持或达到的质量。根据产品本身特性,发生的合理变化是允许的,建立仓库、增添保护产品的设备、技术工段、建立规章制度等,保有质量含义,3、销售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检查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可以验收进货,对于标识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则应
11、拒收。,不得擅自将产品的标识加以涂改,特别是限期使用的产品,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改变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二、产品违约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 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及分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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