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精品教学》第七章 破产财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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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受理,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终结,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主要内容,静态:概念 性质 分类,动态:运转,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一)狭义:破产宣告后,用于破产清算的财产。破产财产,(二)广义:破产案件受理后,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清算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 我国破产法“第四章”3040条,二、性质:,A、理论学说(一)客体说(二)主体说(三)信托财产说,B、我国立法,A、理论学说,(一)客体说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虽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破产人,破产财产只是权利的客体。,(二)主体说破产财产本身是财团法
2、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理论基础:财团法人作用:解释管理人地位不足:法人的法定性,(三)信托财产说:(英美法系)信托说,B、我国立法:,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分析:,三、分类,(一)法定财团(二)实在财团(三)分配财团,(一)法定财团,当然财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归属于破产人的,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掌握和管理的破产财产的集合。包括:管理人接管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被他人占有的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二)实在财团,现有财团破产受理后为管理人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并且记入破产财产目录的财产。管理人占有的财产,包括 债务人所
3、有的财产 他人的财产,现有财团与法定财团的关系,现有财团 法定财团 包括:他人的财产 取回权,现有财团 法定财团不包括:债务人所有但是被转移给第三人的财产破产撤销权,(三)分配财团,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经过管理人对财产整理后形成的可供一般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特点:管理人 整理财产 普通债权人可分配,分配财团的形成与相关权利的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定财团 应然 现有财团 实然 分配财团 结果 现有财团 法定财团 分配财团 法定财团,第二节 范围和例外,主要内容:一、范围(一)时间范围(二)空间范围 二、例外,一、范围,(一)时间范围起点:程序开始时 受理开始 宣告开始终点:程序开始时 程序终结
4、时,立法体例:【根据终点的不同划分】1、固定主义:程序开始时 2、膨胀主义:程序开始时+程序终结前,立法体例的区别,1、固定主义: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2、膨胀主义: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区别:新取得的财产是否破产财产?如:继承的遗产,不同立法体例对债务人、债权人、程序的影响,我国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评价:膨胀主义?自然人破产 固定主义 膨胀主义法人破产 膨胀主义,立法体例的发展趋势,自然人破产:破产免责 对立法体例的影响?免
5、责条件:诚实的债务人 时间限制 次数限制 债务限制 清偿比例限制 淡化固定、膨胀主义区别,(二)空间范围:,核心问题:跨国(境)破产中,破产财产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国(境)外的财产?例如:柯达破产,美国法院的破产裁定在中国是否有效?尚德破产,中国法院的裁定在外国是否有效?,立法体例:1、属地主义:2、普及主义:,1、属地主义:破产裁定的效力仅能及于债务人在本国的财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的财产。“一人数破”,2、普及主义:破产裁定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在本国的财产,而且及于其在外国的财产。“一人一破”,我国:第5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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