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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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物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学习),同天绿岸客服中心蒋 莉二零一一年四月,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1、商品房;2、拆迁安置房;3、经济实用房;4、房改房;5、其它;,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说明:1、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才具有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才需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一业主的物业,因部位和设施设备属于是专有,则无需建立专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说明:2、有两户以上存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物业,无论是商品
2、房还是其他类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都涉及维修、更新、改造及费用分摊问题。为了使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均得到有效保障,办法将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纳入纳入建立资金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农转非安置房也的建立的的必要,但在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问题上与商品房等物业执行同一标准时机尚未不成熟,因此,第五十五条作了参照执行规定,即:“本市农转非安置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其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三、重庆主城区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存:(第七条)1、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2、无电梯的按(建筑面
3、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区县交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三、重庆主城区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第十九条: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不足维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四、业主(购房人)在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注意的事项,1、是要清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2、是要
4、注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即:办法第八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交存。3、是要注意维修资金必须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4、是不得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1、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2、房改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改房单位所有。,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招投标 选择银行2、业主大会成立后选择自行管理申请程序:(1):自行管理 双2/3以上业主同意(双过)(2):将自行管理的表决事项及情况公示
5、5日以上。(3):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手续(4):手续合法30日内完成转存,七、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要求,1、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专题业主大会,并就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京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召开情况及表决事项应当进行公示。2、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切实保护业主权益,办法规定不能自行任意选择银行开立专户,必须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同时,为了保证紧急维修资金及时到位,要求业主委员会与专
6、户管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第二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7、、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说明: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行使物业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管理权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以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执行,具体指导标准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以上四种不得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二)维
8、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九、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经过的一般程序,第二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维
9、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九、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经过的一般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
10、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六)其他相关材料。,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023/1/22,17,可编辑,第二十五条: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十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业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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