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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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长江大学 王长建2016.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概述,第1章 总 则第2章 术语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第6章 储运设施第7章 管道布置第8章 消防第9章 电气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立法目的,总则,适用对象,附加约束,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2、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说明: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2、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
3、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3、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参看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2、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3、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4、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
4、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5、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烃泵、操
5、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4)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5)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6、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
6、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中规定执行。,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7、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中规定执行。,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
7、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2,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3,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
8、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4,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5、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
9、人身及设备的安全;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钢结构耐火保护,
10、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一般规定,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2、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储运设施,第6章 储运设施,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2.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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