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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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经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公布,共4章25条。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施行时间:2015年1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四章 附 则一、基本信息 1.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2.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
2、成严重污染的。,3.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经费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二、适用范围(一)可以查封、扣押的情形: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二)、应当查封、扣押的情形:1.通过
3、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三)、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3.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备注:1.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2.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
4、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3.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三、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一)实施查封、扣押的要求:1.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3.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
5、和地点等;4.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5.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6.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三)、审批: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1.排污者的
6、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2.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4.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备注: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3.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
7、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五)、查封、扣押实施设备的管理:1.查封设施的管理: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
8、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2.扣押设施的管理: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六)、查封、扣押设施的解除: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1.环境保护主
9、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或维持查封、扣押决定。2.查清事实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A.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B.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C.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3.解除查封、扣押的时限: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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