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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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辗转5年8审、历时14年 10000多份征求意见稿100多次座谈会中国历史上审议最多的法律,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二、物权法的主要结构、原则和内容三、物权法民生热点解读,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争议,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物权法是否
2、违宪的争议。比如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2006年就联合718人联名发表公开信,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物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上违反宪法。争议1、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违宪吗?巩教授认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宪法赋予国务院的十七项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观点经过讨论最后没有被写入物权法。,物权法是给富人制订的?,争议2、平等保护原则的争论。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财产没带“神圣”二字。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3、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体现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所以违宪。还认为,对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讨饭棍也平等保护,不合理。你不就是保护富人吗!穷人的讨饭棍有什么值得保护的呀。,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慎子佚文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商鞅,定分止争,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与你息息相关,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财产到底是谁的?二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三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物权法247条都是在回答上述三个问题。这部法的直接作用可概括为,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对物
4、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国家所有权,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5、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私人所有权,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6、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物权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22000字。,第二编、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取得,第三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第四编、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一编、物权的一般问题,(一)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2、物的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3)
7、能满足人的需求(4)具有经济价值(5)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8、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地上权: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
9、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用益物权的一种。,4.用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5.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6.质权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7.留置权: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8.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
10、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3、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其理由在于:(1)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2)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3)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4
11、、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
12、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三、物权法民生热点解读,(一)物权法与房产 1、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13、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一房两卖”,3、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
14、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5、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房产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资料:根据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一旦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6、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续期时是否该收费,(二)物权法与小区,1、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三条
16、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地上车位归业主,地下车位由当事人约定,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共同行使权利需同时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
17、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程序,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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