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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 7.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7.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7.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需熟悉和掌握的法规规章内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2,7.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3)监督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3,什么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
2、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4,7.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5,(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住宅
3、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
4、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8,(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
5、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9,(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通过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10,(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
6、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户)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通知),11,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
7、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12,课堂提问: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A 住宅 B 住宅小区的非住宅C 非住宅小区D 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2、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额为(),13,3、出售公有住房的,对于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说法正确的是:售房单位交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A 多层住宅,售房单位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20%交存B 高层
8、住宅,售房单位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30%交存C 多层住宅,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交存D 高层住宅,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0%交存,14,4、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手续前,将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A 住房权属登记 B 住房入住C 住房装修登记 D 住房保证金缴纳5、在售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业主首次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A 1%B 2%C 5%D 5-8%,15,6、出售公有住户的维修资金,由()交存。A 业主或售房单位 B 业主和售房单位C 业主 D 售房单位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原则A 所有权人决策 B 专款专用C 政
9、府监管 D 集体存储,16,7.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使用范围和原则(2)分摊规定(3)使用程序(4)禁止使用规定(5)其他规定,17,(1)使用范围和原则 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18,(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定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10、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19,(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定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0,(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划
11、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程序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审议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使用方案),2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
12、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发出划转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2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通过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
13、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申请列支),23,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备案审核)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发出划转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2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住宅专项维修资
14、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25,(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禁止使用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26,(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
15、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27,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28,课堂提问:
16、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A 公开透明 B 方便快捷C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D 资金使用最少,29,2、以下哪些费用属于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A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B 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C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D 人为损坏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30,3、商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按()种方式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A 由相关业主和公
17、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B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所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C 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D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1,4、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责人相一致的原则B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和改造费用 C 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D 代收代管单位可
18、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和从事理财业务,32,5、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A 一级市场国债 B A股股票C 国有企业债券 D 基金6、在使用维修资金时,如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提出资金使用计划。A 物业服务企业 B 房屋管理单位C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D 业主大会,33,7.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1)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2)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3)法律责任,34,(1)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
19、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需要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35,(2)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管理单位的法律义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
20、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36,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义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专户管理银行应根据要求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1、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37,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8,(3)法律责任交存主体的法律责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
22、金的买受人的;以及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
2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0,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法律责任建设
24、(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资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41,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
25、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课堂提问:1、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者,会予以下列()处罚A 没收违法所得B 处罚挪用金额3倍的罚款C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D 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43,2、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的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A 物业服务企业 B 业主 C 代收代缴单位 D 售房单位,44,3、代收代管单位在房屋灭失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A 物业服务企业 B 业主委员会 C 当地政府主管 D 业主,45,作业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管理及使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是如何规定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和出售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有何不同?哪些项目禁止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有哪些义务?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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