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证办理的有关要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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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目 录,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章,规范性技术文件,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1519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176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625号公告)饲料药物添
2、加剂使用规范(168号公告、220号公告补充说明)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1867号公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2109号公告)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109号公告)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2013)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缺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法规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666号、676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
3、中的“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产品批准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增加进口申请登记主体):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者第改为:,法
4、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款修改为:省级饲料钢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
5、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除第二、第三款。(第四款调为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内容是关于企业年度备案要求。,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7,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法
6、规变化,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表述清晰)改为:,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等。(原来:权威机构出具菌株保藏证明)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
7、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改为:,8,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刊农业部公告第 1849号),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法规变化,饲料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为:,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对资质不作要求),并删去第二款(对配备中控、维修工不作要求)。第十二条中删去“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8、”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并删去第二款(对配备维修工不作要求)。第十二条中删去“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9、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9,三个目录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法规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为:,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10、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已委托事项省、市各存留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按省农业厅公布委托有资质承担的检测机构),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2634公告)饲料
11、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号公告)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公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公告),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2016.6.8),申请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酶制剂类产品)、单一饲料(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许可,“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加强对微生物菌种来源的核查。,申请配合饲料、浓
12、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按标准加强对混合机混合均匀度的核查。,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1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的通知(粤府20174号),取消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作为申报生产许可的条件。一是停止开展“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鉴定工作;二是申报饲料生产许可材料中取消提供“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资格证。,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
13、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测,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开展产品复核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饲料检测机构开展复核检测服务。,财政部 国家发展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不得在目录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饲料检验员”不在目录中。,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248号),2018年1月8日公布,要求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
14、门实施的交接工作。委托实施饲料审批有2项:1、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地、浓缩饲料地、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目 录,目 录,15,MOA,(一)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事项办理流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1.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2.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申报材料转省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由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省饲料办将批件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4.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批件送达申请企业。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间
15、。(二)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配合饲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1.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2.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申报材料转市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由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公告,市饲料办将批件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公告及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报省饲料办,通过农业部许可证管理系统打印生产许可证寄回,由市加盖公章)4.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批件送达申请企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1.企业将申请材料递交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2.办理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市饲料办将批件
16、交办理中心;4.办理中心将批准文号批件送达申请企业。以上两项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间。承诺期限各市自定。,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16,(三)办理流程图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图(各市参考制定委托实施配合饲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流程),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17,(三)办理流程图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流程图(各市参考),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18,(四)生产许可专家现场审核要求1、不同类别产品生产许可使用对应的5种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共5种,按农业部农办牧【2012】45号文)。2、
17、审核组由省级、市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三名以上专家组成,审核组成员应当熟悉饲料管理法规、饲料添加剂加工工艺、质量检验等专业知识。3、审核表由审核组成员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表由省级或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存档。4、在进行现场审核的同时,还应当就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5、现场审核及符合性检查同时满足要求的,在表2的审核结论一栏中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备注栏逐一注明原因;不涉及的审核内容,在审核结论一栏注明“不涉及”。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6、审核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核情况在表1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
18、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总体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审核意见中如有不符合要求项并可以整改的,限期提出整改要求、意见,企业整改后提供整改报告,经复核后报送省级或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整改报告不用装订在申报材料中。暂无法整改的,依程序退回申请,不予审批。,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19,MOA,(五)有关规定 1、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均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2、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按照农业部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的通知(农办牧【2012】42号)规定及审批事项下放的补充规定:(1)饲料添加剂 粤饲添(XXXX)T XXXXX(2)混合型饲料加剂 粤饲添(XXXX)H XX
19、XXX(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粤饲预(XXXX)XXXXX(4)配合饲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 粤饲证(XXXX)XXXXX(XXXX)年份 XXXXXX 前2位表示地级市序号,后3位表示企业序号。其中:(1)-(2)证件名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3)-(4)证件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 两种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3、允许委托生产:资质要求:对等原则。双方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类别或品种相同。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双方均在广东,由受托方准备双方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标签要求: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20、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符合条例第21条规定标签的其它内容。其他规定:1.受托方的生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2.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目 录,目 录,22,(一)许可条件类别: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号公告):设立配合饲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1849号公告):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3.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21、业许可条件:尚未公布,但可按申报材料、现场审核表要点。(二)许可条件特点:门槛高、要求明确。尤其在人员、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三)许可条件:包括: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条件。,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3,(三)许可条件:1、机构与人员要求:机构条件:5个机构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人员要求:(5个机构负责人、2个专职检验员)(1)技术机构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
22、业知识,通过现场考核。(2)生产机构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通过现场考核。(3)质量机构负责人 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通过现场考核。(4)销售机构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通过现场考核。(5)采购机构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通过现场考核。(6)检 验 员配备2名专职检验化验员(取消提供资格证),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4,(三)许可条
23、件:2、厂区、布局与设施(1)厂区独立设置,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2)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区,并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各应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设备、管道等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固态和液态饲料添加剂、混
24、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各类生产区总使用面积要求:固态预混料500平方米;液态预混料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1000平方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400平方米;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区面积:尚未规定。,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5,(三)许可条件:2、厂区、布局与设施(3)仓储设施要求: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柜),双人双锁。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
25、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4)生产区采光要求: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5)消防、排水要求:厂区内配备消防设施、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6)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6,(三)许可条件:3、工艺与设备(1)生产规模与工艺要求(均匀度指均匀度变异系数),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7,(三)许可条件:3、工艺与设备(2)设备要求:A、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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