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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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判力理论,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 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了解既判力的作用方式以及既判力的范围本章预计授课时数:1课时,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二、既判力的作用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二)既判力,(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判决的效力,1、拘束力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一旦以
2、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布并送达当事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不能任意加以变更或取消。对本院的拘束力对其他法院的拘束力,2、确定力(既判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能以上诉的方式请求推翻或变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在判决决定后,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既判力一事不二诉,3、形成力生效判决的结果有时可以引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离婚判决终止收养关系的判决4、执行力判决中有给付内容时,当事人可以据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法院裁判的核心:对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的判断法院裁判的法
3、律效力:法院终局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二)既判力(res judicata),既判力: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终局判决:一经作出即终结审级程序的判决。大陆法系:确定判决我国:生效判决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的效力,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得对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二、既判力的作用,既判力的作用方式:判决确定后,在另一个诉的诉讼程序中,前诉判决对当事
4、人和后诉法院的作用。两作用说1、消极作用2、积极作用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地构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1、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和请求法院:排斥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以不合法驳回)”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法院: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一事不再诉,2、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应当以产生既判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为在
5、同一事件禁止发生矛盾,关于基准时点之权利状态,当事人不得为与既判事实相反之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异之认定,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1、同一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范围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表现,因为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审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解决纠纷的一次性原则,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认为系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不应视为存在于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2、排斥说既判力: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非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件再为审理。
6、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保护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目的,其同一性不变。,3、交叉说诉讼系属效力: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既判力的积极效果: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
7、致的内容,4、包含说既判力: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事不再理: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法院对同一诉讼事项不得重复受理,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民事诉讼法T111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T141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T158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法的弊端,立法缺位:没有规定关于判决、裁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律效力的问题宽松
8、的再审制度终审不终,实践中的问题,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同一个案件被反复多次审判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某些党组织等各种各样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领导人都可以对判决提出异议、干涉矛盾判决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院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有牵连关系的两个案件,后诉法院完全抛开前诉法院的判决而作出与其存在冲突的判决,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1、维护司法权威既判力首要目的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解决权利不明状态禁止当事人重新起诉而拒绝其滥用诉讼程序的公共利益司法最终解决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赋予判决以既判力效果,2、纠纷一次性解决和维护“法安定性”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生法效判决随时被推翻,或已决纠纷事实随意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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