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培训ppt课件.ppt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培训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培训ppt课件.ppt(6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xxxx股份有限公司,主办:总税办公室,1,1、熟悉房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2、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法律规定3、熟悉契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培训目的,2,报告结构,1,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3,契税,3,非经营性房产税,4,概念,房产税,5,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发展历程,1949年 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
2、、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房产税,6,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关于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关于对外
3、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房产税,7,发展历程,房产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的住房,并且是到2002年才开始严格执行,现在热议的“房产税”针对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非经营性用房和自住性住房。,2,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8,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房产,征税范围,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在城市、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其中:1、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4、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9,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
5、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10,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6、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1,税率及纳税标准,税 率,按照房产余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12%。,1.从价计征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的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应缴纳税额的计算,房产税,12,纳税地点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
7、地方的,按房屋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13,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免税规定,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列房产
8、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
9、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
10、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
11、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5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
12、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
13、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
14、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23号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
15、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房产税,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6、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
17、产原值的地价。,房产税,非经营性房产税试点,2011年1月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
18、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房产税,21,重庆房产税试点运行三个月以来,对抑制高端住房消费起到积极作用,应税商品房成交占比下降27,房价下降10。,房产税试点启动以来,重庆部分开发商已经开始调整户型结构,减少高档房的比重,大户型供给量减少。应税商品房成交占比下降27,房价下降10。应税高档房减少,客观上会导致房产税减收,但也相应增加了中端房供给预计北京最晚2011年底前也会开征房产税,否则资金会进一步炒高北京房价,税率区间为0.8%-1%,房产税,非经营性房产税试点,22,非经营性房产
19、税试点,2011年1月28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房产税,23,24,概念,土地使用税,25,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0、,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资源税。,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11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于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6,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关
21、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7,土地使用税,发展历程,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征税范围有所限定;实行差别幅度税额。,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农业土地属集体所有,未纳入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28,征税
22、对象及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土地,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工矿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9,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占用土
23、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30,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纳税标准,计税依据及纳税标准,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31,土地使用税,税率,定额税率,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为:从2007年1
24、月1日起调整为:(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
25、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32,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等资料。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房产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产税 土地 使用 税契 培训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156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