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处罚等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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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处罚等若干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总政、总后印发的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一)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按时效可分为未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滞留和超过报到时限滞留两种情形。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后,应当分类及时作出认定。滞留部队情形比较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限,但最迟不能超过军区级单位上报下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草案的截止时间。(二)对转业干部本人提出安排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规定、所在单位无法认定的,可由所在军区级单位转业办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
2、区)转业办(以下简称省军区转业办)发函,省军区转业办应当会同地方安置部门研究界定,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后,政治机关应当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对拟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认定及处罚告知书送达本人。在上报滞留部队情形认定意见时,如干部本人有异议,应当附其申诉材料和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复员安排的,在按照程序报批相关手续时,应当附历次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O二、关于经济处罚的实施(一)对滞留部队的转业
3、复员干部,各级应当依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因转业干部本人不配合组织移交,导致无法列入安置计划或者档案未能正常移交地方的,停发津贴补贴的时间,应当从当年国家年度安置计划正式下达的下月起算。对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所在单位干部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予以实施。三、关于医学鉴定的组织(一)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的对象,进入移交安置阶段后,除突发疾病外,原则上不再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二)对身体突发疾病、伤残,本人提出留队治疗的,由所在单位干部部门逐级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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