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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第4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学习要求,熟悉合同法律制度,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规定;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及合同违约责任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
2、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1 合同的特征与订立原则合同的特征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债权关系,即狭义合同。,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合同是以在当事人
3、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2 合同的分类与形式对合同作出科学的分类,不仅有助于针对不同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而且便于准确适用法律。,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分类,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1.3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下列特征: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
4、要内容的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合同责任的法定性。,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人必须是法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2.1 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
5、承诺方式。”,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承诺,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受有损失;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4.2.2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中
6、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1 合同效力与生效要件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等权利;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4 条规定:“
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生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条件:当事人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如:任何公民个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2
8、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期望的经济利益。无效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收归国有等。,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
10、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只能通过折价补偿方式来支付工程价款,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办法,见P91。,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
11、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1章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规,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1 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特色社
12、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部门,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2 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主要表现为: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1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方面的文件,是人民法院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3 建设工程法规的构成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工程法规的主体,同时它们又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
14、法商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知识链接与拓展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问题的适用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1 代理制度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种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代理的比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特殊情况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15、,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包括: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比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2 物权制度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物权的比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6、知识链接与拓展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
17、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3 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1.3 基本民事
18、法律制度,债的发生依据,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4 担保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担保方式: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保证担保方式,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抵押担保方式,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
19、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前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后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定金担保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5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
20、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一律无效。,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6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1 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的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
21、。狭义的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建设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把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常见违约责任有: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
22、等。,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施工致人损
23、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知识链接与拓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归责原则不同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
24、果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4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
25、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5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
26、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 P94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协议补充及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1条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2条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3条
27、,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依其具体情形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互负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享有抗辩权。,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28、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4.4.3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
29、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知识链接与拓展关于竣工日期纠纷的处理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30、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4.5.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一般主要是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标的条款变更:主要包括标的本身、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以及标的其他方面的条款内容发生变更;履行条款变更:主要包括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
31、点、方式和所附条件等条款内容的变更;合同责任条款变更:主要是担保、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救济方式或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的变更。,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4.5.2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债权人权利转让、债务人义务转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转让三种情况。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建设工程合
32、同的转让不同于一般合同转让,严格受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投标法允许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与义务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
33、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34、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或法定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
35、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5 建设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 P103,4.6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4.6.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
36、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客观要件。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4.6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4.6.2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担保,4.6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4.6.3 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先期违约(预期违约)当事人双方违约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4.6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4.6.3 违
37、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瘟疫、海啸等等;社会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以及特定的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第1章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规,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1 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
38、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部门,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2 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主要表现为: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
39、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方面的文件,是人民法院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2.3 建设工程法规的构成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工程法规的主体,同时它们又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1.2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知识链接与拓展
40、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问题的适用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1 代理制度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种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代理的比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的特殊情况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包括: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
41、已终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比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2 物权制度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种物权的比较,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链接与拓展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
42、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43、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3 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债的发生依据,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4 担保制度担保是
44、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担保方式: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保证担保方式,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抵押担保方式,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
45、押,前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后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定金担保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5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
46、时效抗辩。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一律无效。,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3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3.6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1 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守法的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
47、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建设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把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4.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常见违约责任有: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等。,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
48、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49、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建设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4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知识链接与拓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归责原则不同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4.6 合同违约责任处理,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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